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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學童「國賠16.5萬元」可以體罰嗎?有什麼規範?律師帶你看!
新北一所國小學童,因為不願填寫失物招領單及拒絕向其他同學道歉,而遭老師處罰「波比跳」,學童家長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向國小請求損害賠償。訴訟過程中學校及老師雖然抗辯「波比跳」跟平常正式的波比跳不同,並且有讓學童可以分次做,還沒有到體罰的程度,但法院認為,老師要求學童做「波比跳」,與教導學童注意攜帶在身邊的物品、及養成學童在撞到別人後跟別人道歉的習慣,兩個目的都沒有關聯,因此要求學童「波比跳」不是適當的體能活動,學校須要賠償學童16.5萬。 「體罰」是我們在求學過程中,或多或少都有可能接觸到或是遇到的情況,但是不是真的構成「體罰」,老師又可以在怎麼樣的界線下,出於教導學生的目的去處罰學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