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6-28更新2023-03-28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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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一件中國男性來台旅遊遭路燈電死的國賠案件,認定依照國家賠償法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必須賠償該名男性的父母約共464萬的賠償。中國人民?用我國的國家賠償法?WHY?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一件中國男性來台旅遊遭路燈電死的國賠案件,認定依照國家賠償法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必須賠償該名男性的父母約共464萬的賠償。中國人民?用我國的國家賠償法?WHY?
就「中國人民到底可不可以用國家賠償法」在第二審的時候原被告並沒有繼續爭執,所以這個問題只有在一審有進行討論。一審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國家賠償法第15條的平等互惠原則有違反人權保障的疑慮。依照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15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舉例來說,有一日本人在台灣因為公共設施太爛而受傷,該名日本人可不可以用台灣的國賠法請求賠償?那就要看台灣人在日本受傷可不可以用日本的國賠法,如果可以的話,那麼這名日本人才可以要求國賠。法院認為這樣的平等互惠原則有違反人權保障與平等原則的疑慮;也就是說,若在台灣因為公共設施很破舊而出意外,依照現行國賠法第15條台灣人可以得到賠償但外國人卻不行,這樣似乎不重視外國人的生命身體的問題;雖然台灣和中國沒有簽平等互惠的條約,但因為國賠法第15條並不合理,所以不可以因為沒有平等互惠條約就認為本案不可國賠。
第二個原因,也更像是政治問題的原因,地方法院參考法務部82年8月5日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以及函詢陸委會,陸委會表示「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可適用國家賠償法。陸委會在此輕身一跳迴避了敏感的「大陸人民地區人民是否屬於台灣地區人民」的問題,而法院接受陸委會的見解。綜上,法院認為本案適用國家賠償法。
大家讀到這邊,應該會覺得從頭到尾都怪怪的,法院直接決定不用現行國賠法第15條、法務部82年函釋有些荒謬,說大陸地區人民是中華民國人,好像是來自上古世紀的言論;而陸委會則是避而不談。
不過,在110年9月,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草案內容刪除了第15條平等互惠原則,現草案已經送進立法院一讀,去年年底立院也還有繼續討論國賠法的修法,雖然不確定還要多久才會通過,但至少我們可以期待當15條刪除後,無論是哪個國家的外國人,都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也可以算是治標(不治本)的解決上面那個難纏的政治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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