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6-21更新2023-04-18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魔獸來台、林書豪球賽、棒球經典賽、BLACKPINK演唱會,體壇、娛樂圈的盛事超夯。在大家都想去一票難求的情況下,售票日可說是粉絲們的「搶票戰場」。
魔獸來台、林書豪球賽、棒球經典賽、BLACKPINK演唱會,體壇、娛樂圈的盛事超夯。在大家都想去一票難求的情況下,售票日可說是粉絲們的「搶票戰場」。
為了和朋友、伴侶或是家人一起去,大家常常會說好一起搶票,如果幸運地有人搶到,那就可以一起去。但日前就有一位女子,與好姊妹們說好一起搶票,最後女子搶到了票,但在演唱會前,卻突然跟朋友說要把票給男朋友還有男朋友的妹妹,讓其他人非常錯愕。
這種「搶票關係」在法律上是什麼關係呢?朋友搶到後轉頭就賣給別人怎麼辦?把票賣掉會觸法嗎?讓我們一一看下去。
在處理後續票賣出去的問題之前要先了解,大家說好一起搶票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由於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型態,所以有點難用平常我們比較常聽到民法有規定的契約來解釋,這時候就要以「無名契約(沒有規定在民法裡的契約型態)」來解釋。而有一種「合資契約」,就恰好符合這種搶票團體的型態。
「合資契約」是指大家 共同出資,但不是為了要經營一個共同事業,只是要一起去做一件事,像是比較常見的一起投資股票、一起蓋房子或是一起買演唱會門票。 「合資契約」雖然民法沒有規定,但性質跟「合夥契約(也是大家一起出資,但是以經營一個共同事業為目的)」很像,所以在探討合資契約的法律關係時,依照法院的見解,就是會類推適用合夥的規定。
所以回到一起搶票的關係,大家一開始是一起出資去搶演場會門票,搶到的門票類推合夥契約的規定,會是全體合資人的財產,大家公同共有這些票,也就是說這些票是大家一起的,至於後續大家怎麼分,才依照約定或全體出資人同意,把票分給一開始有說要買的人。
至於搶到太多又賣不掉或是搶到太少怎麼辦?搶太多的話,依合夥的規定大家對這些票的票錢會負無限責任,也就是大家要一起分擔多搶到票的損失;至於搶太少誰可以去,一樣類推合夥的規定,要合資的人全部同意,哪一張票要分給誰來決定,或是一開始大家有約定就依照大家的約定。
因此依照前面提到的,這些票在搶到的當下,其實已經是全體出資人的票,即便是搶到的那個人也不能隨便的把票給賣出去。
舉例來說,如果小美是負責搶票的人,其他出資的人有小安跟小陳,後來小美把票賣給小王,,小美的行為就是不行的,但這之間的法律關係,我們要拆成法律上的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來看,才能進一步分析下去。
首先,債權行為是指小美和小王之間的買賣契約,這個部分因為任何人都有跟其他人訂定契約的自由,所以只要小美跟小王間的契約沒有其他瑕疵, 原則上這個買賣契約會是有效的。
至於物權行為,則是指小美把票給小王的行為,這個部分因為票是全體出資人的,所以如果小美沒有經過小安跟小陳同意把票給其他人,那就會構成民法上規定的「無權處分」,效果上就要看小安跟小陳後來同不同意小美這麼做,如果不同意移轉就會無效,票的所有權還是全體出資人的,就可以跟小王把票要回來。
不過如果小王不知道其實票是大家一起搶來的也不知道小美其實不能賣票給他,那他就可以依照民法「善意取得」規定,主張取得票的所有權。但這樣小安跟小陳會變得付了票錢又沒拿到票,別擔心兩人可以用民法的不當得利、以及侵權行為的規定跟小美請求損害賠償,把票錢拿回來。
除了民法損害賠償的部分,延續上面的例子,由於票是出資人小美、小安還有小陳的,所以如果小美不把票交給其他兩個人,是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侵佔罪的!
所以當和好朋友們一起約好要買票看演場會,最後真的買到票,還是要保有誠信,跟當初說好的人一起去看,不要隨便把票再轉手給別人,不然除了會失去一段珍貴的友誼,還有可能惹上麻煩的民事、刑事訴訟。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221/24448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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