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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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更新2023-03-23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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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台安裝爭議:公寓條例中的關鍵條款解析

基地台安裝爭議:公寓條例中的關鍵條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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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在一月的時候有一個這樣的案例,有一集合式住宅大樓,該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多數同意電信公司在大樓屋頂上架設基地台。而後來則有少數住戶表示頂樓應該是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在沒有經過他們的同意的情況之下,電信業者不可架設基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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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有同意你裝基地台嗎?】

苗栗地方法院在一月的時候有一個這樣的案例,有一集合式住宅大樓,該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多數同意電信公司在大樓屋頂上架設基地台。而後來則有少數住戶表示頂樓應該是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在沒有經過他們的同意的情況之下,電信業者不可架設基地台。

【法院:請把基地台拆掉】

法院認為住戶的主張有理,因為頂樓屬於所有共有人的,所以應該要經過所有共有人同意才可以架設基地台。

不過為什麼少數住戶可以反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中所做出的多數決定呢?因為這邊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公寓條例)》當中有一個稍微特別的規定,第33條第2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本案當中電信公司架設基地台的樓頂平臺位置是屬於約30個不同門牌號碼的家戶所共有,因此依照前述《公寓條例》的規定,就要得到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所以各位都市裡住在公寓大廈的住戶讀者們,要記得自己對於共有部分是有發聲的權利的喔!

【無論如何,都要得到「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嗎?】

事實上,並不是在任何案例都必須要得到所有人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民法第820條有「分管契約」的規定;也就是說,若住戶們自己約定某一塊共有物交由特定的人或數人管理,在大家已經約定好的情況下,不能管的人當然就沒有置喙餘地。不過,在本案中,各住戶之間並沒有分管契約,所以苗栗地方法院認為原告住戶確實可以表示不同意裝基地台。

在這篇文章結束前,我們再稍稍延伸一下,現在很多集合式住宅常常距離差很遠,舉例來說:有沒有可能A棟住戶可以不同意在離很遠的R棟頂樓裝基地台,並且要求拆除?原則上,必須要是建築物屬於「一建築物」的住戶,才屬於該棟的區分所有權人、也因此才可以表示不同意(參《公寓條例》第3條第2款),而什麼樣叫作「一建築物」?法院會去參考是否使用共同結構、地基、樑柱等等因素,無法一概而論;所以如果是距離已經差很遠了,應該是不會有這種「管很寬」的問題。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209/24373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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