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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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更新2023-04-13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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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非狒狒之死:法律透視下的悲劇

東非狒狒之死:法律透視下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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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一隻東非狒狒逃離原本的受豢養的地方鬧的狒狒揚揚。一開始爭執的是這隻狒狒是誰家的狒狒,但隨著日子的過去,焦點逐漸轉向狒狒被抓到了沒。最後,狒狒在桃園農委會、六福村人員、還有一名獵人的圍捕下被抓到,當下慶祝的人聲鼎狒,卻不知狒狒早已傷重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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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狒狒揚揚,卻悲劇收場】

前陣子,一隻東非狒狒逃離原本的受豢養的地方鬧的狒狒揚揚。一開始爭執的是這隻狒狒是誰家的狒狒,但隨著日子的過去,焦點逐漸轉向狒狒被抓到了沒。最後,狒狒在桃園農委會、六福村人員、還有一名獵人的圍捕下被抓到,當下慶祝的人聲鼎狒,卻不知狒狒早已傷重去世。

如今狒狒之死成為焦點,受討論的莫過於當時獵人開的那一槍,而究竟誰要負責,獵人有責任嗎?讓筆者以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這件狒狒之死的悲劇。

【釐清狒狒之死,跟甚麼法規有關?】

在這件事件中,最有相關聯並且適用的法規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但在進入法規與事實結合的分析前,要先了解東非狒狒在台灣是屬於甚麼類型的動物,因為動物是屬於「野生動物」或是「保育類野生動物」,在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時會有所不同。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公布的野生動物名錄中,東非狒狒屬於靈長目動物並且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所以在法規適用上,就要用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規定。

至於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生殺,野生動物保育法怎麼規定呢? 依照該法第18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原則上就是要保育他們,所以不可以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是用在其他用途上。但同條的但書有例外的兩種情形可以獵捕,那就是為了維持生物平衡,在該保育類動物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的時候;另一個則是為了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在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的許可後,則可以把保育類動物用在其他用途上。

此外,依照同法21條1項但書 規定,在條文羅列的包含「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等其他4種情形下,應該先報請主管機關來處理,不能自己處理。但如果情況緊急,則可以不用報請主管機關,可以自行用人道的方式獵捕或是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以防止危害的發生。而同條的第2項則特別把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並且情況緊急,拉出來做類似的規定。 以上是關於保育類野生動物,可否獵殺的規範。

回到圍捕狒狒的過程,當時當然沒有第18條第1項數量太多或是學術作用的情況,再來雖然當時看似情況緊急,但沒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的狒狒有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的情形,並且如果當下狒狒不是作勢要攻擊在場的人,而是要從倉庫縫隙中逃走,則也沒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安全的緊急情況,因此也不適用第21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可以殺狒狒。

總結來說,根據新聞畫面所呈現的情形,當下並沒有任何可以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的情況可以獵殺狒狒。

【開槍獵人,要負什麼責任?】

至於獵人呢?先不討論是誰下令他開的槍,如果是獵人自行開槍的話,那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的規定,他可能會被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得併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金,可以說是相當重的刑事責任。

不過根據新聞媒體的資訊,獵人是聽從他誤以為是農務局的人下令才開槍的,也就是說,他誤以為當下情況緊急,並且有主管機關的授權,所以在當下開槍是可以阻卻違法,所以他才開槍。這種認知上的錯誤,在刑法中被稱之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照實務過往的處理,會將獵人以過失犯來論罪。

而由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的規定並沒有罰過失犯,所以獵人的行為最終可能不需受刑罰的處罰。

【制定明確、透明程序,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狒狒之死,在進入調查程序後,最終誰該負責還沒有定論,本文僅是用法律的角度分析後續可能的發展。

但這次的悲劇卻早已揭發行政的失靈,最終到底是誰負責固然重要,但該檢討的還是需要制定一套針對此種野生動物出逃圍捕的機制,以明確且公開透明的規範,使各個機關、團體在圍捕的過程,有效溝通、合作,並且權責明確,或許才是狒心哀悼之餘,應該也必須做的事。

全國法規資料庫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https://reurl.cc/pLVRGl 野生動物保育法21條1項但書:https://reurl.cc/NqEovn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https://reurl.cc/8qOVK4

新聞來源:https://news.tvbs.com.tw/life/2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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