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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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更新2020-01-08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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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與法官約談爭議:監察與司法獨立的界線

監委與法官約談爭議:監察與司法獨立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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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監察委員陳師孟約談馬英九洩密案的承辦法官唐玥,理由是因為他質疑唐玥的法律見解而申請調查,引起眾多討論,而最受人議論的問題在於:究竟監察權與司法權的界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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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與司法獨立的距離】

前陣子監察委員陳師孟約談馬英九洩密案的承辦法官唐玥,理由是因為他質疑唐玥的法律見解而申請調查,引起眾多討論,而最受人議論的問題在於:究竟監察權與司法權的界線何在?

【到底在吵什麼?】

按憲法90條所述:「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所謂「彈劾權」是指監察院對於違法失職人員,能夠向有權審判彈劾事件的機關提出控訴。而憲法99條也指明司法院人員同樣適用,當中自然包含法官,如果法官有違法失職行為,監察委員確實是可以彈劾、調查的。

然而,憲法80條亦指出:「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該條文揭示了司法獨立審判的精神,即透過法官本於良知依法獨立審判,確保人民得到公平、公正的判決結果,而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影響,這次事件中備受爭議的監察權也屬外在因素之一。據此便能推導出這個事件在吵的重點,即監察權的行使到底會不會干預司法獨立呢?

【約法官泡茶錯了嗎?】

陳委員約談法官一事若屬調查行為,便是依據監察法26條行使,根據該條文,若監委認為案件重大或者是被調查人有逃亡可能的情況,甚至可以通知當地警局協助(同法29條)。因此,我們認為約談法官本身並不是大問題,問題是在於這起約談的理由是「法官的法律見解」,認事用法是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價值,如果這個理由可以約談、調查,難保會造成法官在審判上面的顧慮,進而影響人民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

【法官不是不能約,但為了什麼約?】

所以合理的情況是,如果監委約談的理由僅僅涉及法官行政業務,諸如庭長的行政工作而有違法失職,這是沒問題的;但若是因為法官所提出的法律見解、形成心證的理由進行約談,還是應該回歸司法權的救濟途徑處理,否則將有可能違反權力分立、制衡原則。而大法官解釋第325號也明確表示:「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所以在我們看來陳師孟約談唐玥的理由確實不當。

監察權與司法權本不應相衝突,而是相輔相成、共同維護人民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我們也希望監察委員在行使職權上遵守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五項,也就是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避免針對特定事件粗率發動調查,造成相關人員無形壓力,甚至產生寒蟬效應。

新聞來源:https://n.yam.com/Article/2019071977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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