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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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更新2020-01-02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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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己發聲,預立醫囑:尊重每個人的自主權

為自己發聲,預立醫囑:尊重每個人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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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想過,我們都可能會因為意外在醫院臥床,無法自理,當身上插滿管子無法動彈,你會不會覺得「生不如死」,甚至希望有機會自己選擇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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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己發聲,我要預立醫囑】

你有沒有想過,我們都可能會因為意外在醫院臥床,無法自理,當身上插滿管子無法動彈,你會不會覺得「生不如死」,甚至希望有機會自己選擇解脫?

【病人應該有自主的權利】

所有個體都是獨一無二,每個人對生命最後一程的價值觀和意願應該被尊重,但過去法律並沒有保障病人這方面的自主權,從過往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和《醫師法》來看,「醫師應該將病情、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病人或家屬」,可見以前在知情病況、選擇治療方針等等問題上,病人和家屬處於同等地位,這也很可能產生,家屬可能要求醫師對病人隱瞞壞消息,或病人不想要插管但家屬要求醫生要救到底等醫生、病人和家屬間的三角難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8條、醫師法第12-1條)

《病人自主權利法》就是為了提供解方而出現的立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今年上路,是我國第一部以「病人」為主而創立的醫療法規,重點在於「告知病人本人的病情」、「病人有選擇權和決定權」。醫生、病人、家屬透過「預立醫囑」事前做好溝通,主要是討論病人因為重大意外或疾病,處於特定症狀時,有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醫療照護的權利,同時確保病人的意願能獲得法律保障,例如在醫療照護意願選擇上,可以選擇不希望治療、一定時間內嘗試治療、希望治療、或交由代理人決定,讓每個人都有機會把自己的想法好好告訴親人,選擇有尊嚴的離開人世。

【和安寧、安樂死有一樣嗎?】

大家或許聽過安寧、DNR(Do not resuscitate,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或安樂死,但安寧、安樂死和病人自主是不一樣的概念,安寧主要是「拒絕」維持生命的治療,有一天真的不行的話也不要急救;安樂死是給病人致命的藥劑,加工縮短生命;病人自主則是強調病人有「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有選擇治療或選擇不治療的自由,病人出現預立醫囑的病況時,醫生會尊重病患的想法並做醫療安排。

而且安寧和病人自主權利是規範在不同的法律,安寧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2000年上路,病人自主是「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年才有,兩者從簽立的文件、適用的病人、拒絕接受的醫療範圍、保障程序都有不同,例如安寧條例,只有末期病人可以拒絕CPR,但不是只有末期病人才有這樣的需求考量,所以病人自主權利法除了末期病人,增加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者、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政府公告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法解決的疾病,讓有這些病況但不是疾病末期的病患,有預立醫囑的話也可以拒絕CPR。(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4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

另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維生醫療」,是指用來維持生命跡象,但沒有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維持生命治療」,是指包括心肺復甦術、重度感染時給予抗生素等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用詞雖然很像,但意涵卻大不相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

醫療再怎麼進步也有極限,在病危時究竟要延長生命還是讓生命自然離去,面對如此難抉擇的問題,這些事大概沒有人願意想,甚至拿出來談,但每個人都可能會遇到,《病人自主權利法》,把如何走向終途的權利歸還給個人,也提供大眾一個及早思考生命善終的機會,想要更詳細了解的人可以向醫院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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