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6-28更新2023-03-30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近來隨著人民的權利意識逐漸提高,許多人在遇到警察臨檢或者是不合法的盤查時,常常直接拒絕甚至藉機教育員警;部分員警甚至因為人民不配合,直接對人民「起跤動手」。
當然不是!國家以及社會需要員警協助維繫秩序,因此只要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規定,員警本來就可以對不服從的人民使用強制力。過往也有實務判決是以「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如:遊行中警方運用強制力將民眾帶離現場是否有強制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自字第12號))作為部分論理。
而什麼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呢?簡單來說,就是對於「實際上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產生誤 解,而認為自己是合法的。比如說:如果員警以為民眾轉身要拿球棒痛毆員警,但民眾只是要轉身遮口鼻打噴嚏有禮貌,而警察直接來一個大外割,那就可以說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現行法院是以過失來論,也就是說,傷害行為會論以過失傷害罪(然若該罪並無過失規定,則不處罰)。
或許在前述解釋「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大家看了不太懂,不過沒關係!因為在這兩個案件當中,法院似乎都認為並沒有錯誤問題,也就是法院認為,員警知道自己已經執法的過分了,卻還是一直做,根本就沒有什麼看錯、理解錯的問題,員警從頭到尾心知肚明,而直接判決員警犯傷害罪、強制罪或妨礙自由罪。因此,即便前述的「錯誤問題」可能可以讓員警無罪或被處以比較輕的刑,但執法機關還是要秉持著執法原則、遵守相關法律,否則也可能直接成立犯罪喔!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97647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8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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