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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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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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而未注意就算有過失?律師:還少了一個要件!

應注意而未注意就算有過失?律師:還少了一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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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失犯的定義中,「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一個常被提及的概念,尤其是在車禍事故的案件中更是經常被討論。但你知道嗎,單憑「應注意而未注意」並不足以認定一個人有過失。律師將透過本文完整說明過失犯的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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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討論過失犯時,我們經常會聽到「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詞彙。但究竟什麼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呢?讓我們一起來探討這個概念在刑法中的定義和意義。

(一)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根據刑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這條法律明確地定義了過失犯的構成要件,其中「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就是關鍵所在。

換句話說,當一個人在特定情況下有義務去注意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而他也有能力去注意,但最終卻沒有盡到這個注意義務,導致他人權益受到侵害,這就構成了過失犯。

(二)過失犯的定義

過失犯與故意犯的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意圖。在過失犯中,行為人並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因為疏忽大意、未盡注意義務而導致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過失犯,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 行為人是否有注意義務
  • 主觀上可預見危險
  • 行為人是否有能力去履行注意義務
  • 行為人是否確實履行了注意義務
  • 行為人的疏忽是否導致了法益受到侵害
過失犯的構成要件說明
客觀上有注意義務依法律、習慣或特定情況,行為人負有防免危險發生的義務
主觀上可預見危險行為人能夠預見其行為可能造成危險狀態
客觀上違反注意義務行為人沒有依照標準盡到注意義務
主觀上有過失行為人主觀上雖無害人之意,但確有疏忽
發生侵害法益的結果過失行為導致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受損

車禍事故中的「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車禍事故中,即使行為人遵守交通規則,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生,仍有可能需要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車禍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民事賠償等後果。

(一)遵守交通規則仍可能構成過失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遵守交通規則,就不會有過失責任。然而,即使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沒有相應的行政罰則,仍然可能因為在刑法上「應注意而未注意」而構成過失。例如:

  • 駕駛人疏忽注意車前狀況,未能及時發現並避免事故發生。
  • 在轉彎、變換車道或其他特殊路況時,未謹慎操作或未提高警覺,導致事故發生。
  • 未依照天候、路況、能見度等因素調整駕駛方式,導致車禍發生。

因此,駕駛人除了要遵守交通規則外,還應時刻保持警覺,注意路況變化,以免因應注意而未注意而需要負擔賠償或接受處罰。

(二)反應時間在判斷過失責任中的重要性

在判斷車禍事故中駕駛人是否構成過失犯,法院通常會考量案發時駕駛人的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而在評估行為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時,認知反應時間扮演了關鍵角色。

認知反應時間指的是人從發現危險狀況、判斷情況到做出反應所需的時間。如果鑑定結果顯示,事故發生時給予行為人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反應時間不足,法院通常會認定在該情況下,行為人確實難以履行注意義務,因此不構成應注意而未注意惡法的過失犯。

舉例而言,假設駕駛人A在行駛過程中,突然有行人B衝出馬路,導致A撞擊B而造成B死亡。若鑑定結果表明,以A的車速而言,從發現B到煞車停車,所需的反應時間不足以避免撞擊,則可能會認定A不構成過失致死罪。

然而,認知反應時間的判斷仍須視個案情況而定。如果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前即有違規行為,例如超速或酒駕,則即便反應時間不足,仍可能被認定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而須負擔過失責任。

(三)實務判決對認知反應時間的認定標準

在車禍事故中,認知反應時間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關鍵因素。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參考實務上對於認知反應時間長短的一般性認定標準,並根據個案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認知反應時間的長短受到許多因素影響,例如天候、光線、車速、路況等。司法實務上對於日間駕駛和夜間駕駛的認知反應時間有不同的認定標準,以兼顧公平正義與交通安全。畢竟在夜間駕駛時,駕駛人的視線較為受限,應注意能注意的程度也相對較低,故給予較長的反應時間。

日間駕駛的認知反應時間

根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易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一般認為日間駕駛時,駕駛人的認知反應時間約為 1 ~ 1.6 秒。亦即當駕駛人面臨突發狀況時,若未能在 1.6 秒內採取適當措施,可能會被認定為應注意而未注意,須負擔過失責任。

夜間駕駛的認知反應時間

夜間駕駛由於能見度較低,司法實務給予駕駛人較長的認知反應時間。依據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 134 號刑事判決,夜間駕駛的認知反應時間約為 2 ~ 2.5 秒。換言之,夜間發生車禍時,若駕駛人未能在 2.5 秒內對突發情況妥善應對,可能會被認定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無罪推定原則在車禍過失責任認定中的應用

在車禍事故中,司法機關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失責任時,必須遵循無罪推定原則。這意味著,檢察官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應注意而未注意,才能認定其負有過失責任。反之,若檢察官無法舉證,法院即應依無罪推定原則為被告做出無罪判決。 車禍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通常包括未注意車前狀況、能夠採取措施避免事故卻沒有如此做等。然而,這些情況的存在與否,都必須由檢察官加以詳細舉證,不能僅憑空泛的推論,反過來要求被告自行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注意義務。

檢察官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未注意

在起訴時,檢察官就需要充分證明被告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車禍的發生。這些證據可能包括:

  • 事故現場的檢視報告
  • 目擊證人的證詞
  • 車輛行車紀錄器的影像資料
  • 事故重建分析報告

若檢察官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且在審理過程中也未能進一步補強論據,法院即應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做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畢竟,應注意而未注意賠償的認定,攸關被告的權益,不能僅憑片面的推測或臆測。

被告可提出有利論點說服法官

面對檢察官的指控,被告也可以積極提出有利於己的論點,試圖說服法官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車禍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例如,被告可以舉證說明:

  • 事故發生時,天候或路況極為惡劣
  • 對方車輛突然發生無法預期的行為
  • 自己已經採取了閃避或煞車等措施
  • 車禍的發生並非自己疏忽或過失所致

透過這些論證,被告可以試圖爭取法官的認同,進而避免承擔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責任。畢竟,應注意而未注意罰多少,端視個案情節而定,被告有權為自己辯護,力求公平合理的判決結果。

舉證方舉證重點可能影響判決結果
檢察官被告未盡注意義務的客觀事證被告可能被認定有過失責任
被告車禍難以避免的情況說明法官可能認為被告並無過失

車禍相關的法律責任

車禍事故除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外,也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責任。在刑事責任方面,肇事者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或過失傷害罪;民事賠償則涉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此外,還可能面臨行政罰則,如吊銷駕照、罰鍰等。以下就這三大面向進一步探討:

(一)刑事責任: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規定,因應注意而未注意,致使他人死傷者,即有過失責任。若肇事者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他人死亡,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若致他人受傷,則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刑期依情節輕重而定,通常在6個月至5年不等。

(二)民事賠償: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在民法中,應注意而未注意賠償係指肇事者應負擔受害者因車禍所致生之各項損失,包括醫療費、殯葬費、勞力損失、精神撫慰金等。若肇事者拒不賠償,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應注意而未注意賠償金額之認定,須由法院衡酌雙方過失比例、受害程度等因素後定之。

(三)行政罰則:吊銷駕照、罰鍰等

除刑事及民事責任外,肇事者尚可能受到政府機關之行政處罰。例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有應注意而未注意,致生事故者,除依法究辦外,應注意而未注意罰多少金額,將視情節輕重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得吊扣駕駛執照3至 6個月。若肇事後逃逸,將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同時吊銷駕照6個月至3年。

車禍發生時應採取的自保措施

發生車禍時,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項可能會影響後續的法律責任認定。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車禍當事人應該採取一些自保措施。

  • 首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立即報警並等候警方到場處理。
  • 其次,在等待警方到場的過程中,車禍當事人應該盡量保持現場的完整性,不要隨意移動車輛或清理現場。同時,可以利用手機拍照或錄影,將車輛受損情況、車輛位置、路面狀況等詳細記錄下來,作為日後舉證的重要證據。
  • 第三,如果有投保車險,車禍發生後應及時聯繫保險公司,告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等詳情,以便保險公司後續的理賠工作。
  • 最後,在警方到場後,車禍當事人在接受警方詢問並作筆錄時,應該謹慎應對,避免情緒化的言論或主觀臆測,盡量客觀地陳述事故發生的經過。必要時,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以免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問題,在筆錄中留下不利自己的證詞。

(一)車禍自保措施重點

  • 確保安全並立即報警,等候警方到場處理
  • 保持現場完整,避免隨意移動車輛或清理現場
  • 拍照或錄影存證,詳細記錄車輛受損情況、位置等
  • 如有投保車險,及時聯繫保險公司告知事故詳情
  • 接受警方詢問並作筆錄時應謹慎應對,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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