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11-01發佈2024-11-0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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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失犯的定義中,「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一個常被提及的概念,尤其是在車禍事故的案件中更是經常被討論。但你知道嗎,單憑「應注意而未注意」並不足以認定一個人有過失。律師將透過本文完整說明過失犯的法律定義!
在討論過失犯時,我們經常會聽到「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詞彙。但究竟什麼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呢?讓我們一起來探討這個概念在刑法中的定義和意義。
根據刑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這條法律明確地定義了過失犯的構成要件,其中「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就是關鍵所在。
換句話說,當一個人在特定情況下有義務去注意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而他也有能力去注意,但最終卻沒有盡到這個注意義務,導致他人權益受到侵害,這就構成了過失犯。
過失犯與故意犯的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意圖。在過失犯中,行為人並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因為疏忽大意、未盡注意義務而導致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過失犯,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過失犯的構成要件 | 說明 |
---|---|
客觀上有注意義務 | 依法律、習慣或特定情況,行為人負有防免危險發生的義務 |
主觀上可預見危險 | 行為人能夠預見其行為可能造成危險狀態 |
客觀上違反注意義務 | 行為人沒有依照標準盡到注意義務 |
主觀上有過失 | 行為人主觀上雖無害人之意,但確有疏忽 |
發生侵害法益的結果 | 過失行為導致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受損 |
在車禍事故中,即使行為人遵守交通規則,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未盡 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生,仍有可能需要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車禍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民事賠償等後果。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遵守交通規則,就不會有過失責任。然而,即使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沒有相應的行政罰則,仍然可能因為在刑法上「應注意而未注意」而構成過失。例如:
因此,駕駛人除了要遵守交通規則外,還應時刻保持警覺,注意路況變化,以免因應注意而未注意而需要負擔賠償或接受處罰。
在判斷車禍事故中駕駛人是否構成過失犯,法院通常會考量案發時駕駛人的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而在評估行為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時,認知反應時間扮演了關鍵角色。
認知反應時間指的是人從發現危險狀況、判斷情況到做出反應所需的時間。如果鑑定結果顯示,事故發生時給予行為人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反應時間不足,法院通常會認定在該情況下,行為人確實難以履行注意義務,因此不構成應注意而未注意惡法的過失犯。
舉例而言,假設駕駛人A在行駛過程中,突然有行人B衝出馬路,導致A撞擊B而造成B死亡。若鑑定結果表明,以A的車速而言,從發現B到煞車停車,所需的反應時間不足以避免撞擊,則可能會認定A不構成過失致死罪。
然而,認知反應時間的判斷仍須視個案情況而定。如果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前即有違規行為,例如超速或酒駕,則即便反應時間不足,仍可能被認定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而須負擔過失責任。
在車禍事故中,認知反應時間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關鍵因素。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參考實務上對於認知反應時間長短的一般性認定標準,並根據個案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認知反應時間的長短受到許多因素影響,例如天候、光線、車速、路況等。司法實務上對於日間駕駛和夜間駕駛的認知反應時間有不同的認定標準,以兼顧公平正義與交通安全。畢竟在夜間駕駛時,駕駛人的視線較為受限,應注意能注意的程度也相對較低,故給予較長的反應時間。
根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易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一般認為日間駕駛時,駕駛人的認知反應時間約為 1 ~ 1.6 秒。亦即當駕駛人面臨突發狀況時,若未能在 1.6 秒內採取適當措施,可能會被認定為應注意而未注意,須負擔過失責任。
夜間駕駛由於能見度較低,司法實務給予駕駛人較長的認知反應時間。依據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 134 號刑事判決,夜間駕駛的認知反應時間約為 2 ~ 2.5 秒。換言之,夜間發生車禍時,若駕駛人未能在 2.5 秒內對突發情況妥善應對,可能會被認定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車禍事故中,司法機關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失責任時,必須遵循無罪推定原則。這意味著,檢察官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應注意而未注意,才能認定其負有過失責任。反之,若檢察官無法舉證,法院即應依無罪推定原則為被告做出無罪判決。 車禍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通常包括未注意車前狀況、能夠採取措施避免事故卻沒有如此做等。然而,這些情況的存在與否,都必須由檢察官加以詳細舉證,不能僅憑空泛的推論,反過來要求被告自行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注意義務。
在起訴時,檢察官就需要充分證明被告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車禍的發生。這些證據可能包括:
若檢察官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且在審理過程中也未能進一步補強論據,法院即應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做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畢竟,應注意而未注意賠償的認定,攸關被告的權益,不能僅憑片面的推測或臆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