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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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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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怎麼報稅?小孩扶養由誰申報?律師:先了解兩套標準

離婚後怎麼報稅?小孩扶養由誰申報?律師:先了解兩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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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應該由誰申報扶養?可以兩個人都報嗎?律師帶你了解行政機關跟法院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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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要怎麼報稅?】

前陣子報稅季,與報稅有關的問題都成了熱門話題。大家應該都知道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若結了婚在報稅時就需要合併申報所得稅(分居例外),但可能有疑問的是,離婚後是否還有合併申報義務?

其實離婚的規定跟結婚類似---在離婚日(協議離婚以登記日為基準日,判決離婚則以判決確定日為基準日)的隔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還是自行選擇分別或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再之後的年度就應該要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舉例來說,若配偶於111年度中離婚,在112年度要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可以自由選擇要與前配偶分別或是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的。但在113年度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應該」要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應該由誰申報扶養?】

針對這個問題,先前有個實務見解就認為應該先由雙方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且此標準不受未成年子女與誰同住而影響,若不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再由雙方平均申報(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212號行政判決參照)。

後來財政部也發了一個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表明國稅局會依以下順序來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1.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2. 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3. 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4. 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不過因為所謂的「函釋」本質上屬於行政命令,法院並不當然受該函釋的拘束,所以多數行政法院其實還是有自己的一套認定標準,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年度簡上字第119號行政判決 就認為應由實際盡有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義務(也就是與受扶養人具有全面且密切日常生活關係)的一方來申報,但若父母雙方均與受扶養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關係密切,且兩者程度相當而無法區分時,才例外可以拆分由雙方平均列報。

簡單來說,將來若雙方有爭執而鬧上法院,還是法院說的算,且各個法官想法可能不同,所以也很難說出一個可預測的絕對標準,故還是建議雙方直接透過協議來解決會較快速、妥當。

【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上不用課稅】

附帶一提,依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配偶之一方因「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而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就不用再課徵綜合所得稅,這部分也值得大家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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