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7-09發佈2024-07-09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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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應該由誰申報扶養?可以兩個人都報嗎?律師帶你了解行政機關跟法院的見解!
前陣子報稅季,與報稅有關的問題都成了熱門話題。大家應該都知道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若結了婚在報稅時就需要合併申報所得稅(分居例外),但可能有疑問的是,離婚後是否還有合併申報義務?
其實離婚的規定跟結婚類似---在離婚日(協議離婚以登記日為基準日,判決離婚則以判決確定日為基準日)的隔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還是自行選擇分別或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再之後的年度就應該要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舉例來說,若配偶於111年度中離婚,在112年度要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可以自由選擇要與前配偶分別或是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的。但在113年度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應該」要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針對這個問題,先前有個實務見解就認為應該先由雙方協議由一方申報或 分由雙方申報,且此標準不受未成年子女與誰同住而影響,若不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再由雙方平均申報(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212號行政判決參照)。
後來財政部也發了一個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表明國稅局會依以下順序來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不過因為所謂的「函釋」本質上屬於行政命令,法院並不當然受該函釋的拘束,所以多數行政法院其實還是有自己的一套認定標準,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年度簡上字第119號行政判決 就認為應由實際盡有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義務(也就是與受扶養人具有全面且密切日常生活關係)的一方來申報,但若父母雙方均與受扶養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關係密切,且兩者程度相當而無法區分時,才例外可以拆分由雙方平均列報。
簡單來說,將來若雙方有爭執而鬧上法院,還是法院說的算,且各個法官想法可能不同,所以也很難說出一個可預測的絕對標準,故還是建議雙方直接透過協議來解決會較快速、妥當。
附帶一提,依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配偶之一方因「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而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就不用再課徵綜合所得稅,這部分也值得大家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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