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5-06-13更新2020-01-23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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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半夜別人睡覺的時候按門鈴,打擾別人睡眠,會讓人十分困擾。最近就有多則新聞,有人半夜故意到別人家門口按電鈴20分鐘擾人清夢,而被起訴刑法上的強制罪。按別人門鈴打擾睡眠是不是會成立強制罪呢?
在半夜別人睡覺的時候按門鈴,打擾別人睡眠,會讓人十分困擾。最近就有多則新聞,有人半夜故意到別人家門口按電鈴20分鐘擾人清夢,而被起訴刑法上的強制罪。按別人門鈴打擾睡眠是不是會成立強制罪呢?
刑法法條上只有寫強制罪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 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如果照字面上的意思,站在別人面前擋住他的去路,就可能是用強暴的行為讓對方不能從那條路經過。但這樣的解釋方式可能會讓刑法被濫用,違反了刑法謙抑性原則。所以一般認為,強制罪要成立,還須要看這個行為對於別人的自由侵害有多大,或是衡量行為人做這個行為的權力和對別人自由的侵害,也就是輕微性原則、利益衡量原則等等。
那照這樣來說的話,按別人的電鈴,是不是能夠說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呢?
103年有一個案子,法院認為按門鈴的行為人沒有對別人用「物理上的實力」,不算是使用「強暴」的方式;也沒有威脅的行為或讓人害怕,所以也不算是「脅迫」。因此就不會成立強制罪。(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易字第 328 號刑事判決)
但在之後,高等法院的一個座談會上有討論這種情況,認為「強暴」不一定是要直接的對人用「物理上的實力」,如果間接的對物用「物理上的實力」,再影響到人,這樣也算是「強暴」的行為。所以認為按門鈴雖然沒有對別人用物理上的實力,但透過門鈴也對人產生了影響。而且「居住安寧」及「睡眠品質」是人受到保護的權利,被用強暴的方式妨礙到行使權利的自由,應該要成立強制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
現在,認為按門鈴是屬於「強暴」的方式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但如果只是動動手指按別人的門鈴就會成立強制罪的話,有沒有這麼嚴重?因為還要考量到「利益衡量原則」跟「輕微性原則」,實際上是須要個案去判斷的。像是這個案子按電鈴20分鐘,對別人的侵害不能說小,而且行為人也不應該有權利在半夜案別人門鈴這麼久,所以成立強制罪也不會算是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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