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6-06-01更新2019-07-02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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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放這,東西我拿走」看起來很帥氣,但即便有付錢,擅自取走他人物品不僅不道德,還構成「竊盜罪」喔!
如果你曾辦過帳戶、簽過約就會知道,契約要成立,通常要有當事人簽名才行。在法律上來說,就是一方發出的「要約」,要經過另一方的「承諾」,契約才有效。 簽名的用意,就是用來證明要約與承諾都存在(也就是雙方都同意),表示契約成立,在不動產契約中法律更是強制,當事人要簽名才有效。
留個紙條告訴別人你要買,只能算是提出了一個要約,詢問「是否願意以500元出售」,但在別人承諾(答應)以前,契約都沒有成立。
契約沒有成立的意思是,你的錢還是你的,我的娃娃還是我的,因此我不能把你的錢據為己有,相反地,你也不應拿走我的娃娃。 擅自拿走娃娃,除了有歸還責任,還構成刑法的竊盜罪喔!
只要你有「不法所有意圖」,拿走他人物品就構成竊盜,即便有放錢也一樣。
什麼是不法所有意圖? 簡單來說,你「明知東西不是你的」或是「沒有合法取走權限」,仍想將物品據為己用,就是一種不法所有意圖。
付錢,並不代表契約成立,就算是便利超商,其實也有拒絕販售物品的權利(只是他想不想而已),更何況這個案件的當事人根本不是個商店或賣家,只不過是個路邊的騎士,那麼就沒有理由去說「付錢就能把東西拿走」。
但,能不能說是「不知」呢? 實務上是有可能發生的,例如對方簽具切結書,讓你相信你有權拿走的情況。(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1901號刑事判決) 至於這個案子我不知道。對一般人來說,付錢也不能任意拿走東西是個常識,但或許這位愛子心切的人就是不諳世事,如果是這樣的話,或許就有出於憐憫而認為「並非明知」的空間。
這則新聞看了真的滿扯的,但又不免讓人覺得那個父母也不是徹底的壞人:還在現場等待過、留下字條與500塊(雖然找不到),說穿了,就是個「父母」。為了自己的愛,自私而不顧他人感受的行為,除了批評之外,好像也只能給予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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