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12-09更新2020-04-29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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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擴散到校園,已經有高中生因為確診病例全班停課,除了禁醫事人員出國以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發布高中以下師生停止出國的命令,這樣的限制合理嗎?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擴散到校園,已經有高中生因為確診病例全班停課,除了禁醫事人員出國以外,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發布高中以下師生停止出國的命令,這樣的限制合理嗎?
憲法規定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換句話說不是都不能限制,只是政府對人民自由或權利的限制,必須有法律依據和充足的理由,而憲法也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所以要限制人民出國,必須要用法律說清楚講明白,行政機關也必須要依法行政,不能亂來。(憲法第10條、第23條、大法官釋字558號、行政程序法第1條、第4條)
行政院拍板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表示法源依據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可以實施必要的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加上《傳染病防治制法》,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因為禁止人民出國對防疫而言是必要措施也能有效預防疫情延燒,所以才宣布禁令。(特別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
雖然兩部法律都是經過合法的立法程序,但什麼叫做「必要的應變處置或措施」和「有效預防措施」?法律不夠明確,形同空白授權的結果導致這兩條規定看起來就像「空白支票」,賦予政府極大的權力可以隨便喊,想幹嘛就幹嘛。
政府要限制人民居住遷徙自由,必須經過嚴格正當法律程序,在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之下,不應該先逕行宣布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尤其開第一槍的還是地方首長,這樣的行政命令更是於法無據。
如果要使用這兩條法律當作限制出國的依據,應該「表明」為了守護台灣,抗疫期間執行的必要措施就是不讓你出國,而且包含「原則」和「例外」規定,例如基本上禁止出國,禁止到什麼時候,例外因公出差由主管機關認定可以,然後回來要居家檢疫14天,或授權訂定相關子法,讓這些處置和後續處理的內容都具體明確,也能減少爭議。
由於疫情變化速度很快,雖然可以理解立法上有必要給予彈性和空間去隨時調整政策,但防疫重要,法秩序也要兼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可以為防疫加持,政府的超前部署有預測性,民眾也才有反應時間來依循調整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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