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4-28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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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原住民的老林,這天準備去一家遠近馳名的餐廳用餐。到了店門口,赫然看到店家的牆上貼了一個公告「為了維護用餐環境,以下人等不得在本餐廳用餐:原住民、帶寵物的人、12歲以下小朋友,此外女性用餐打八折。」老林不理會公告,逕自走進餐廳找了一個位子坐下,不料剛坐下不久,老闆就走到老林桌邊,指著老林的臉說道:「你那麼黑,肯定是原住民,請你出去,本店不賣你!」邊說還邊比出請老林離開的手勢,老林氣憤地走出餐廳,心裡滿不是滋味,心想遭遇這種歧視及侮辱,有什麼辦法可以伸張內心的憤怒跟保護自己呢?
身為原住民的老林,這天準備去一家遠近馳名的餐廳用餐。到了店門口,赫然看到店家的牆上貼了一個公告「為了維護用餐環境,以下人等不得在本餐廳用餐:原住民、帶寵物的人、12歲以下小朋友,此外女性用餐打八折。」老林不理會公告,逕自走進餐廳找了一個位子坐下,不料剛坐下不久,老闆就走到老林桌邊,指著老林的臉說道:「你那麼黑,肯定是原住民,請你出去,本店不賣你!」邊說還邊比出請老林離開的手勢,老林氣憤地走出餐廳,心裡滿不是滋味,心想遭遇這種歧視及侮辱,有什麼辦法可以伸張內心的憤怒跟保護自己呢?
上面的故事,在日常生活中有可能發生,至於張貼不得攜帶寵物、限制年齡或是針對特定性別價錢不同的餐廳也常常見到,在這種情形下真的不能要求餐 廳提供服務,請餐廳提供餐點或主張用一樣的價錢買相同的餐點嗎? 其實在這個問題上主要爭議的是保護餐廳選擇與誰交易的「契約自由」範圍究竟有多廣,餐廳可以打著「契約自由」的大旗隨意為了歧視或是其他目的去選客人,而不賣東西或不提供服務給客人嗎? 在法律的思考上,這種情形怎麼主張呢?或許可以思考「歧視行為」,是不是民法中的「權力濫用」,所謂「權力濫用」的意思是指一個人行使他的權利也是有限制的,那就是不可以侵害別人為目的。那什麼情形可以算是「權力濫用」呢?可以試著用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作為分界來判斷。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是保障人民平等的規定,如果店家的限制是憲法第7條條文提到的這幾個情形,就要去看餐廳的手段(限制的方法)與目的(為什麼要限制)之間是不是具有合理的關聯性,如果沒有這樣已經破壞人民的平等權那就不行;如果不是憲法第7條所提到的那幾個情形呢?這時候就要去判斷要保護「店家限制得到的利益」還是「被限制客人失去的利益」,也就是比較誰的利益比較值得受保護。
看完上面的判斷方法,或許有點複雜,讓我們看看前面小故事的例子都可不可以吧! 1.原住民不可以進來: 原住民是屬於種族上的限制,也就是上面提到憲法第七條的範圍,如果店家的目的只是為了「歧視」,那就不可以做這種限制,這時候客人可以依民法第148條及憲法第7條請求店家不可以拒絕販賣。 2.帶寵物的不可以進來、12歲小朋友不可以進來 這些限制都不是憲法第七條中提到的,這時 候就要拿店家限制得到的利益與客人失去的利益相比,通常店家會做這些限制,常常是出於提供更好的用餐環境亦或販賣的商品不適合小朋友;至於客人失去的利益只是失去吃到美食的機會。客人損失的利益並沒有太大店家營業的利益比較值得受保護,因此店家做出這些限制是可以的。 3.女性用餐打八折: 這個情況下,店家區分男性價錢與女性價錢不同,是屬於憲法第7條「男女」平等的限制,這時候就要去判斷店家的目的,這種情形下店家的目的通常都是出於吸引更多客人增加營業收入,因此使用不同性別價格不同的手段來達到這個目的,是可以的。 很多餐廳為了維護餐廳的品質或是招攬更多的客人,會設下一些小規則,但這些規則是不是可行的,有沒有涉及歧視,下次遇到這些限制的時候可以思考一下,店家這麼做,合不合理,讓自己得到應該得到的尊重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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