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11-10更新2020-12-1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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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名女子將租屋處借給朋友居住,隨後朋友在屋內自殺使房屋變成凶宅,屋主因此提告承租人請求賠償房屋價差,最後判賠承租人要賠償屋主近五百萬元。這樣的判決有道理嗎?~
日前有名女子將租屋處借給朋友居住,隨後朋友在屋內自殺使房屋變成凶宅,屋主因此提告承租人請求賠償房屋價差,最後判賠承租人要賠償屋主近五百萬元。這樣的判決有道理嗎?~
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造成他人損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自殺讓房屋被認定成凶宅,因為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凶宅會有嫌惡、畏懼等心理因素,導致交易價值降低,屋主確實有可能依照這條規定來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在自殺能不能算是「故意」侵害屋主的權利?法院有不同的看法。
曾有法院認為,自殺是為了殘害自己生命,不是為了要害別人房屋貶值,因此不能算是故意損害他人利益。也有法院認為,在自殺前應該能知道房屋會變成凶宅,但是還是抱持著「一死了之、無所謂、不在意的心態」,所以有間接故意。本案的法院就認為,自殺者是有故意的。(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209號民事判決參照)。
而自殺者讓房屋成為凶宅而侵害了屋主的利益,那該由誰來承擔這筆賠償責任?除了自殺者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以外,房屋「承租人」可能也會需要負責。
因為在民法第433條還有規定,承租人的同居人、或是承租人允許使用租賃物的人,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話,承租人基本上要與行為人負同一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房屋單純跌價,並不影響房屋物理上的使用,不符合法條「毀損滅失」的意思,但目前法院大多數見解認為,房屋因為變成凶宅而導致價值減損,其實程度並不亞於其物理上的毀損滅失,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433條規定。也就是是說,法院認為承租人還是需要賠償。
也就是因為這個規定,所以把租屋處借給朋友使用的這名承租人,對於朋友在屋內自殺導致房屋變成凶宅跌價所造成的損害,需要對屋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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