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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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更新2020-01-09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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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會黃牛票:法律限制與公平分配的探討

演唱會黃牛票:法律限制與公平分配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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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五月天、蔡依林等歌手接連開唱,大家有買到自己想要的票嗎?很多時候熱門演唱會的門票總是會有人加價轉售,也就是俗稱的「黃牛票」,但這樣的行為到底可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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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牛票行不行?】

近日來五月天、蔡依林等歌手接連開唱,大家有買到自己想要的票嗎?很多時候熱門演唱會的門票總是會有人加價轉售,也就是俗稱的「黃牛票」,但這樣的行為到底可不可以呢?

【依社維法的規定,不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而所謂的「遊樂票券」目前法院普遍將它解釋成,包含演唱會票券。

那如果買了演唱會票,後來才發現要上班、臨時有事,想要轉售可不可以?因為條文中規定是「非供自用而購買」,也就是說一開始是為了自己使用,不是為了加價轉售、賺取價差的目的而買票的話,不是社維法處罰的目的。(107年北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107年新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黃牛票為什麼不行?】

在資本主義的社會,貿易行為本就是買低賣高,為什麼要被處罰呢?除了社維法外,鐵路法第65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針對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

比較好理解的是,食衣住行是我們生活的基本需求,因此保障每個人可以公平用跟官方相同的價格使用大眾運輸工具,這是鐵路法處罰黃牛所要保護的目的。

那麼換個角度想,對於藝文表演、演唱會的票券的轉售做限制,保護的是什麼呢?畢竟售票單位並不會因為黃牛轉賣票券而有損失。是要保護大眾對於「文化」的需求嗎?我們的立法者是認為人民接近文化、觀賞藝文表演,和食衣住行等生活基本需求不相上下的嗎?這或許本身就是個十分值得討論的問題!

【怎麼樣分配票券比較好?】

不過,在保障公平取得票券的同時,也不宜過度介入交易市場。或許真正該處罰的應該是,用程式大量購票、或其他投機的方式,取得票券的行為,因為這些行為妨礙了第一次公平分配票券的機會。至於用正當的方式取得票券後,票可以怎麼流通,就需要仰賴售票單位與消費者之間的約定,或是交由市場機制來決定。

舉例而言,日本對於演唱會售票,有的會採取「抽選票制」,要獲得票券的方式,就是每個人有相同機會來抽籤決定的!如此一來,就算你很有錢,那也只能乖乖跟著大家抽籤,或是向抽到的人收購啦~因此這樣制度也是值得參考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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