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5-21更新2023-06-27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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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億高中生墜樓之謎到現在仍然尚未被解開,陸陸續續仍然還有新聞出來,法院也將在六月底處理婚姻有沒有效的問題。目前檢察官就與高中生結婚的夏男殺人罪部分不起訴,不過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夏男。
五億高中生墜樓之謎到現在仍然尚未被解開,陸陸續續仍然還有新聞出來,法院也將在六月底處理婚姻有沒有效的問題。目前檢察官就與高中生結婚的夏男殺人罪部分不起訴,不過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夏男。
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過是只要在公務員面前說謊而公務員寫下,就成立本罪嗎?
不是的,必須是公務員只有「形式審查」的權限的登載,才會成立本罪。什麼叫做「形式審查」呢?白話來說,就是只要資料都準備好沒有缺漏,公務員看到文件齊了就直接登載。與「形式審查」相反的是「實質審查」,如果審理的公務員在收到文件之後還要進行實質審查,看是真的還假的、有裁量或判斷餘地才登載,則就算是提供假的文件給公務員,也不會成立本條。這樣的看法是法院的穩定見解,以法院的話來說就是:「按刑法第214條⋯⋯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請,或經公務員就程序上為形式審查,認要件齊 備,即有義務依其聲明或申請登載,且屬不實者,始足構成;若所為聲明或申請,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該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參照。)
而條文中的「足生損害」是什麼意思呢?條文不要求一定要有確切的傷害出現才算,基本上只要是假資料都會符合「足生損害」,如:浮報議員助理費用,足生損害於費用管理、課稅的正確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15號刑事判決);對地政機關公務員出示不實的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生損害於地籍管理正確性(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81號)。
就五億高中生究竟是真假結婚,法院即將審理,在這邊我們先緩著不評論。不過小編在搜尋判決時,有看到判決是一面被刑事法院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一面被民事法院判結婚無效的。
有不少案件是以假結婚名義將外籍女子帶到台灣(台灣丈夫當人頭配偶),如:將泰國女子引介到台灣從事性交易,法院認為雙方沒有結婚真意,並沒有要長期共同生活,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成立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該次婚姻也被宣判結婚無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2年度婚字第51號)。
回到本案件再多說一點,如果未來五億高中生的案件被認為雙方根本沒有結婚真意,而成立本罪的話,那該次婚姻也很有可能會被民事法院認定為無效,而婚姻無效的話,就算高中生遺產再多,夏男也分不到。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0/724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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