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8-16更新2022-12-29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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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助理費的案件仍然風波未止,甚至有一些民眾關心這次的案件關心到付諸行動。前陣子要高虹安交保之後,有一名男子潛進台北地檢署,並且在地檢署的頂樓加掛了一面民進黨黨旗。針對這次的行為,地檢署回應將會追查該民眾是否涉及法律責任。但是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高虹安助理費的案件仍然風波未止,甚至有一些民眾關心這次的案件關心到付諸行動。前陣子要高虹安交保之後,有一名男子潛進台北地檢署,並且在地檢署的頂樓加掛了一面民進黨黨旗。針對這次的行為,地檢署回應將會追查該民眾是否涉及法律責任。但是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我國有一部民國43年到現在都未改變的「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裡面有規定政府機關應該要豎立國旗。刑法第158條規定了:「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的犯罪行為,然而這邊如果想論以本條,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升降國旗是否為公務員的職權?升降國旗的人是否是公務員?這些依照現行實務,可能並不會採取肯定的見解。
本條第1項規定的處罰行為是:「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如果該民眾再放上民進黨黨旗時,有摘下一張我國國旗,將會符合「除去」的構成要件。然而,另外一個要注意的構成要 件是「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該名民眾是否有這樣的意圖呢?掛上執政黨黨旗的行為應該只是想要表示出自己對於政治的熱衷程度,充其量只是一種個人想法的表達,應該不能算是侮辱我國國旗(比如:若該民眾在我國國旗上大大寫上三字經,就有可能會符合意圖侮辱的要件),所以也不會成立侮辱國旗罪。
附帶一提,先前刑法第140條第2項有侮辱公署罪,但在2021年底已經三讀通過刪除囉!所以也不可能有侮辱公署的成立了。
最後,其實最有可能成立的應該是侵入住居罪。本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成立侵入住居罪。本案當中的台北地檢署應該是屬於「建築物」無誤,而且能夠進入地檢署的人有其範圍,比如:在地檢署工作的人、辦公的人等等,一定不包含「到頂樓把國旗換黨旗」的人,所以該名民眾並不在允許進入地檢署的範圍內,卻尾隨其他人進入該政府機關,應是屬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的情形,會成立侵入住居罪。
能夠對於政治表達自己的關心是很重要的,但是在陳述個人意見的時候切記不要做出越界的行為,否則像在本題在真的literally的越界的情況下,就有可能會犯下刑法的侵入住居罪喔!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Taipei/breakingnews/415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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