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5-06-05發佈2025-06-05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隨著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生死議題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焦點。「安樂死」一詞源自希臘文,意為「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是一種有意結束生命以減輕痛苦的措施。目前在台灣實行台灣安樂死是違法行為,與許多亞洲國家的立場相似。2018年,資深體育主播傅達仁因罹患胰臟癌末期,選擇前往瑞士進行此程序,成為台灣民眾最熟知的案例之一。在醫療技術不斷進步的今天,我們是否應該重新思考生命的終點?每個人是否有權利決定如何結束自己的生命?這些問題值得台灣社會深入探討。
安樂死涉及生命倫理的複雜議題,其定義與分類是理解台灣現況的關鍵。在討論安樂死的合法化可能性前,我們需要先了解什麼是安樂死,以及台灣目前對此議題的法律立場。
安樂死定義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幫助重病或痛苦不堪的病患有尊嚴地結束生命的行為。根據執行方式,安樂死可分為兩種主要類型:
類型 | 定義 | 執行方式 | 爭議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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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安樂死 | 醫療人員直接介入結束病人生命 | 通常通過注射藥物等手段 | 爭議較大 |
被動安樂死 | 停止或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 | 撤除維生設備,讓病人自然死亡 | 爭議相對較小 |
協助自殺 | 提供致命藥物但由病人自行服用 | 醫生提供藥物,病人自主決定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