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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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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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業有利益衝突?如何避免利衝?律師這樣說!

哪些行業有利益衝突?如何避免利衝?律師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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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是指個人或組織在履行職責時,因存在多重利益而影響其判斷或行動的情況,本文就讓律師來介紹利益衝突的定義、有哪些產業容易遇到利益衝突、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重點和律師產業的利益衝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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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利益衝突?哪些行業會遇到利益衝突?

(一)利益衝突的定義和類型

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是指一個人在履行職務或決策時,面臨多重利益之間的矛盾,這些利益可能來自於個人的私利、家庭利益、與他人的關係或外部的壓力,進而影響其公正、客觀和誠信的判斷和行為。

利益衝突的類型

  • 直接利益衝突:當事人有可能因某個決策或行動直接受益或受損,這種情況下其決策可能受到個人利益的影響。
  • 間接利益衝突:雖然當事人本身不直接受益,但與當事人有關的人(如家人、朋友)可能受益或受損。
  • 潛在利益衝突:即便在當前情況下沒有發生利益衝突,但未來某些情況的變化可能導致利益衝突。

(二)哪些行業會遇到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可能發生在各種行業和職業中,以下是一些常見會遇到利益衝突的行業及相關例子:

  1. 法律行業
  • 律師:同時代表兩個在同一案件中立場對立的客戶,可能導致無法公正地為雙方提供法律建議。
  • 法官:審理涉及自己親友的案件,可能影響判決的客觀性。
  1. 醫療保健行業
  • 醫生:接受某製藥公司的資助或禮物,可能傾向於處方該公司的藥物,而非基於病人最佳利益選擇最適合的治療方案。
  • 醫院管理者:與醫療設備供應商有個人投資關係,可能影響醫院採購決策的公平性。
  1. 金融行業
  • 投資顧問:推薦自己持有股份的公司給客戶,可能為了個人利益而非客戶最佳利益。
  • 銀行職員:在審批貸款時,給與自己有私人關係的人提供特殊待遇。
  1. 政府與公共服務
  • 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自己或家人謀取私利,如在採購過程中偏袒與自己有關聯的供應商。
  • 立法者:參與制定有利於自己私人企業的法律或政策。
  1. 新聞媒體
  • 記者:報導涉及自己投資或與自己有密切關係的企業的新聞,可能影響報導的中立性和真實性。
  • 編輯:接受廣告商的利益,改變或抑制對該廣告商不利的報導內容。
  1. 教育與學術界
  • 教授:在評估學生或同事的工作時,基於個人關係而非學術成就作出判斷。
  • 研究人員:接受某企業的資助,可能影響研究結果的客觀性,特別是當研究結果可能影響該企業利益時。
  1. 企業管理
  • 高級管理人員:在選擇供應商或合作夥伴時,選擇與自己有私人關係的公司,可能損害公司整體利益。
  • 董事會成員:同時在競爭對手的公司擔任職務,可能洩露機密資訊或做出不利於本公司利益的決策。
  1. 非營利組織
  • 慈善機構管理者:將捐款用於與自己有關聯的項目,而非按照捐助者的意願或組織的使命使用。
  • 董事會成員:利用組織的資源為自己或親友謀取私利。
  1. 建築與房地產
  • 建築師:推薦與自己有利益關係的承包商給客戶,可能影響項目的公平競爭和品質。
  • 房地產經紀人:同時代表買方和賣方,可能無法公正地為雙方爭取最佳利益。
  1. 科技行業
  • 軟體開發人員:在為公司開發產品的同時,私下開發類似的競爭產品,可能造成利益衝突和知識產權問題。
  • 產品經理:在評估第三方供應商時,偏袒與自己有私人關係的公司。

接下來,律師再為大家深入介紹一下最常見的公務人員和律師利益衝突。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重點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是為了確保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公正性,避免因個人利益而影響公務決策。本法對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利益衝突情況做出明確規範,以維護政府廉潔並提升民眾對政府的信任。

(一)立法目的

制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主要目的如下:

  • 促進廉能政治,建立公務人員廉潔操守的規範
  • 端正政治風氣,避免權力被濫用於私人利益
  • 有效遏阻貪污腐化,防止不當利益輸送
  • 確保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公正性與中立性

(二)適用對象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適用對象並非涵蓋所有公職人員,而是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限定特定人員適用,包括:

  • 總統、副總統
  •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
  • 政務人員
  •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 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
  • 縣(市)級以上政府所屬機關(構)首長、副首長

(三)關係人的定義

為了完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的規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也有明確定義,關係人包含:

關係人類別範圍
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與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且財產與生計互相依賴之人
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之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孫子女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公職人員或其配偶擔任委託人之信託財產受託人
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由公職人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之營利事業關係人

透過對公職人員關係人的界定,可以更全面地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情形,進一步促進政府廉潔施政。

(四)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利益」定義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利益可以分為兩種:財產上利益和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包含:

  • 動產
  • 不動產
  • 現金、外幣、存款、有價證券
  •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可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

有利公務員或其關係人在各級政府相關組織(含公營事業、政府出資或捐助組織等)中之任用、聘用、升遷、調動,考績等類似之人事措施。

律師產業常見的利益衝突情境和規範

律師利益衝突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利益衝突的情況。這些情境若未妥善處理,不僅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益,也可能使律師陷入違反專業倫理的風險。以下是幾種常見的律師利益衝突情境:

(一)律師同時代理多方當事人

在某些案件中,律師可能同時受到多方當事人的委任。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可能同時代理數名共同被告。然而,若這些被告的利益產生衝突,如其中一人決定認罪並指證其他被告,律師就可能面臨利益衝突的問題。在此情況下,律師應當評估是否能夠公平對待每一位當事人,並在必要時取消委任。

(二)公司法律顧問與董事間的利益衝突

律師擔任公司法律顧問時,可能會面臨與董事利益衝突的情況。例如,在董事改選後,律師可能被要求代表遭解任的董事進行訴訟。這種情況下,律師需要審慎評估自己是否能夠同時維護公司和個別董事的利益,避免利益衝突影響其專業判斷。

(三)律師涉及客戶個人財產資訊的利益衝突

律師在代理客戶的過程中,可能會接觸到客戶的個人財產資訊。若律師後續受託處理涉及該客戶財產利益的案件,就可能產生利益衝突。舉例而言,律師受公司委任後得知負責人的財產狀況,後來該負責人與配偶離婚,配偶委託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處理離婚訴訟,涉及夫妻財產分配問題。在此情形下,律師應當審慎評估是否可能利用先前獲得的資訊,影響其在後續案件中的判斷,並採取適當措施防範利益衝突。

(四)利益衝突與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利益衝突的情況,如何妥善處理這些衝突,是律師職業倫理的重要課題。律師利益衝突的問題,不僅關乎當事人的權益,也涉及律師執業的公信力。因此,律師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倫理規範,以避免利益衝突對案件產生負面影響。

我國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規定,律師在告知受影響的委任人與前委任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才能繼續受任。這項規定類似於美國的「知情同意」機制,旨在確保當事人充分了解利益衝突的情況,並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律師繼續代理案件。

以上就是「利益衝突」的簡單介紹,如果您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點擊下方的按鈕免費諮詢,讓喆律協助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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