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10-30更新2020-12-22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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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是台灣流行的運動,但不幸的是,每年都會有山友在山中遇難的新聞,像前一陣子的畢羊單攻團,其中就有一名山友成員因過程落後而不幸罹難,而在法律上,同行的成員是否也有相關責任?
登山是台灣流行的運動,但不幸的是,每年都會有山友在山中遇難的新聞,像前一陣子的畢羊單攻團,其中就有一名山友成員因過程落後而不幸罹難,而在法律上,同行的成員是否也有相關責任?
山友的死亡已是事實,要討論同行的山友有沒有過失致死的責任, 首先要先確定同行山友是否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如果有此義務,那要採取什麼樣的救助方法才算是已經盡了義務而沒有過失?
上面所說的防止結果發生的保護義務,在法律上來說叫做「保證人地位」。如果有這樣的保證人地位,而沒有去做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就要對結果負責。而法院與學者,大多認定一起登山的山友成員間,對於彼此都有這種保證人地位,也就是說,登山團成員間有主動防止其他人登山危險結果發生的義務。而這次畢羊單攻團的成員間對於這個死者,原則上也是有這種保證人地位的。
既然登山團間成員互相都因保證人地位而互相有保護義務,要怎麼做才算是盡了保護義務呢?其實這要綜合個案的情形判斷,山況、各山友的狀態、互相熟悉的程度以及有沒有期待可能性等等,都是考量的因素。 就這次畢羊單攻團,死者是因先出山的山友報請搜救才被發現,如此山友的報請搜救行為是否已經盡防止義務了呢?就事實看來,入山後,因為進度不同,登山團拆作前4後3兩小組進行,死者是在後3那組中的一員。過程中前4的成員對於後3成員狀況應該是不能即時知悉而救助的,而前4的成員出山後不久便報請搜救,應該已經是當下唯一能做的事,所以已經盡了保護義務了。而後3的兩名成員稱,死者跟他們一起行動時擅自脫隊,無法攔阻,加上當時山勢險峻,已自顧不暇,無法再關切死者的狀況,可知對於這兩名成員的救助行為也是不可期待的,所以即使沒有救助行為也不該認為違反防止義務而有責任。所以6名同行的團員原則上都沒有過失致死的責任。
登山本來就是高危險的運動,最好有一定經驗再參加,而相關保護措施也要準備好,以免憾事發生。登山團間雖然並不一定會對彼此的山難結果負責,但互相叮嚀、等待與協助仍是不可或缺的,這樣才能安全地享受登山的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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