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5-2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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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平台和外送員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這個問題一直以來都有爭議,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在Uber公司(下稱Uber)以及勞動部安全衛生署的訴訟當中認定,Uber和外送員之間是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所稱的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法院又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認定是勞動契約的呢?
外送平台和外送員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這個問題一直以來都有爭議,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也就是在Uber公司(下稱Uber)以及勞動部安全衛生署的訴訟當中認定,Uber和外送員之間是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所稱的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法院又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認定是勞動契約的呢?
在判決中提到,依照釋字第740號,勞動契約的主要給付是勞務提供以及報酬給付(也就是一方提供勞務一方給予報酬),而勞動契約的判斷標準應從:人格從屬性、勞務給付的指揮監督關係、負擔業務風險等等判斷,如果這樣的監督從屬關係較高,就會傾向認定為是勞動契約。另外該判決中也引用了其他判決當中所列的判斷標準,如:1. 人格從屬性:受雇人服從雇主指揮命令,而雇主有懲戒受雇人的可能;2. 經濟從屬性:受雇者不用承擔業務風險,也不是為自己的營業目的而勞動,薪資等勞動條件亦受制於他方;3. 組織從屬性:受雇人受到僱主組織上的規範、程序所制約。 而前述這三個「從屬性」的判斷標準也是本案所依據的標準,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吧!
在人格從屬性上,Uber對外送員的服務過程與環節都有詳細的規定,比如:保溫袋、取餐送餐、衛生等等在Uber給外送員的新手指南當中都有詳盡敘述應如何進行;且新手指南裡面也有規定外送員不可對客人收取現金、私下攬客,且不可以讓他人代自己為外送服務,一定要親自履行,如果有違規情形,Uber可以對該名外送員為處分,故有人格從屬性。其次,外送員和Uber也有經濟上的從屬性,在新手指南當中,有關於給付報酬、車資計算和獎勵方案的詳細規定,且該規定適用於全體外送員,不會與個別外送員進行磋商,外送員也只能依照這樣的規定領取報酬或車資等,可見在經濟上也有從屬性。最後在組織上,外送員的外送就是代表Uber,而非以外送員自己的名義或品牌進行送餐,而若外送服務有問題,也是由Uber的客服人員處理,又Uber也可以對外送員的工作表現扣分、停權或獎勵,由此可知Uber將外送員納入自己的組織內,要求其配合Uber的工作規範。 結論上,前述的三種從屬性,在Uber和外送員之間都已經具備,故二者之間是勞動契約,外送員受到勞基法的保障。現今外送平台如UberEats或foodpanda十分盛行,外送員滿街跑,有時是否認定為勞動契約也牽涉到政策選擇以及風險分配,若認定為勞動契約,對外送員較有保障,也讓大公司在享有豐厚利潤時承擔更高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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