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10-04更新2021-02-24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 議的首選。
日前,高雄的朱姓女子在臉書社團表示,自己好心幫暈倒的同事做CPR,奮力壓了15分鐘才把同事救活,事後卻被同事指責壓得不對,造成對方胸部、手部出現傷口、肋骨瘀青與心律不整等,甚至揚言要提告,讓朱女相當寒心,表示當初真的可以選擇不急救。好心幫人CPR不小心造成對方受傷而被告,這樣告的成嗎?
日前,高雄的朱姓女子在臉書社團表示,自己好心幫暈倒的同事做CPR,奮力壓了15分鐘才把同事救活,事後卻被同事指責壓得不對,造成對方胸部、手部出現傷口、肋骨瘀青與心律不整等,甚至揚言要提告,讓朱女相當寒心,表示當初真的可以選擇不急救。好心幫人CPR不小心造成對方受傷而被告,這樣告的成嗎?
心肺功能停止或沒有正常心跳的病患的存活率會因為急救措施而顯著提高,如果在送到醫院前,沒有進行任何急救處置,病患的存活率大約1%,但如果被施予心肺復甦術,存活率可達5~10%,如果被施予心肺復甦術再配合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則病患存活率可以提高到約20%。 而且按醫學統計,從心跳停止導致腦部沒有血液供應時算起,4分鐘後腦細胞會因缺氧而開始分解破壞,10分鐘後將產生不可逆壞死,救回也可能是植物人,所以提升民眾救助他人的意願,爭取搶 救生命的黃金時效非常重要。
民眾對於需要急救的患者,通常沒有救助義務,如果因為急救他人,反而背上法律責任,會讓民眾在救助時有所顧慮。雖然在刑法及民法中,都有因為急救造成傷害,能夠免除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民眾不一定能夠清楚了解。 為了為避免對於民事、刑事責任不必要的誤解或顧慮,而影響民眾伸出援手施救的意願,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也就是說,好心施行CPR,而造成同事受傷的朱女,如果被同事提告,就可以依民法與刑法緊急避難的規定免責。
「緊急避難」指的是不處罰因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但如果這樣不得已的行為侵害的利益(例如:生命)是比要保護的利益(例如:身體)還要優越的話,則不能主張緊急避難,而免於處罰,只能夠依避難過當,減輕或免除刑責。 所以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急救能夠在黃金時間搶救患者,法律規定也十分鼓勵急救行為,但施救者必須學過醫療相關CPR 急救程序,依循正確的程序來為病患急救,否則如果因為急救行為,而造成病患死亡,可能會因為沒有辦法主張緊急避難,而需為病患死亡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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