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5-31更新2023-06-06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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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去年被週刊雜誌偷拍報導,針對這件事,她主張週刊侵害她的隱私權與肖像權,但後續她卻將週刊報導影片中的照片截圖加上箭頭指著包包中的面膜盒子,將照片放在IG上,以此作為面膜的宣傳廣告。
雞排妹去年被週刊雜誌偷拍報導,針對這件事,她主張週刊侵害她的隱私權與肖像權,但後續她卻將週刊報導影片中的照片截圖加上箭頭指著包包中的面膜盒子,將照片放在IG上,以此作為面膜的宣傳廣告。
週刊雜誌看到後,認為雞排妹侵害報導中該張照片的著作權,因此以雞排妹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雞排妹賠償著作權受侵害的損失,最終經過一、二審的審理,法院判決雞排妹須對她侵害週刊著作權的行為,賠償週刊1萬5千元。
究竟法院是怎麼認定的?被偷拍的照片,被偷拍者不能拿來用嗎?這些跟著作權相關的問題,讓本文簡單介紹!
首先,要了解所討論的東西必須要符合著作權法的「著作權」才受到保護。而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權,要是著作權法的「著作」,也就是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並且這個創作要符合不是單純模仿別人或抄襲別人而來的,是著作人自己創作的「原創性」以及有一定的獨特性,但是不要求一定要前無古人的地步,只要依照一般社會的判斷,這個著作和其他作品可以區別就可以的「創作性」。
一般來說,照片如果是攝影者經過自己的原創性想法,選定要拍的東西、角度和攝影的各種設定,照片就會被認為有著作權。但新聞報導的照片通常都是在新聞發生的瞬間緊急拍下的,跟平常的照片是由攝影者經過各種設定才拍下不太一樣,因此可能會被質疑這樣的照片,只是單純機械式的將當下記錄下來,並不是著作權法的著作。但法院認為,不可以直接就認定新聞照片不受著作權法保障,還是要檢視那張新聞照片有沒有「原創性」,來判斷它是不是著作權法的著作權。
而週刊拍下雞排妹的這張照片,法院認為該張照片就人、事、時、地等相關景物、人物位置、角度和照片的當事人動作有完整的呈現,可以認為攝影者在新聞發生的當下,是用他個人觀察的角度去選擇取景的位置,並且運用攝影技巧拍下該張照片,因此該張照片具有「原創性」和「創作性」,而具有著作權。
此外,雖然雞排妹當下沒有同意,但由於著作權是在保護創作者,因此不管雞排妹有沒有同意,甚至有可能侵害她的隱私權或肖像權,但只要照片符合著作權法的要件,雜誌週刊就有該張照片的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不論是雞排妹或是其他人要使用該張照片,都不能侵害該張照片的著作權。
擁有著作權的著作,如果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並不代表其他人都不能用,只是在使用上會受到限制,也就是要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下去使用。
依照著 作權法的規定有許多可以使用他人著作的情況,而其中著作權法65條也規定4個判斷是不是「合理使用」的基準,包含不能是出於商業目的或是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的性質、利用的質量和占整個著作的比例以及利用對該著作潛在市場(著作未來有可能得到的市場價值)和現在價值的影響,如果沒有符合這些標準的話,在沒有經過著作權人授權就對他的著作進行改作、重置、使用,就有可能侵害著作人的著作權。
回到雞排妹的案例,雞排妹把週刊的照片拿來剪裁、加上箭頭,是對該張照片的著作進行所謂的「重製」行為,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必須要是「合理使用」才不會侵害週刊的著作權。
但雞排妹是將照片拿來作為面膜廣告的「商業目的使用」,此外法院認為該張照片雖然是新聞照,可是在新聞、社群媒體具有新聞價值,並且雞排妹使用的比例占該張照片的一半,雞排妹使用該張照片後,也多少會減少照片未來使用上的「經濟價值」,綜合上面的判斷,法院認為雞排妹並不是「合理使用」,而對週刊的著作重製權有侵害,並且雞排妹發照片的時候,沒有標明週刊的名字,也侵害了週刊的著作姓名表示權,因此雞排妹須對週刊負賠償責任。
雞排妹的案子,提醒我們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性,並且要知道「肖像權、隱私權」和「著作權」是兩回事,當著作受到「著作權」保護時,要使用的話,最好還是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例如,新聞報導自己餐廳很好吃,想拿來宣傳,也最好經過報社授權),不然就要確定使用的時候是否是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定,不要一時衝動,PO個文還要吃官司賠錢。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3條:https://reurl.cc/lD9enj 著作權法第65條:https://reurl.cc/y7QMXy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424/24851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