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5-24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 議的首選。
憲法法庭在4月初做出了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該判決有關原住民身份法(下稱原民法)的第4條第2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並認定本條以及相關準用本條的規定違憲。而為什麼原民法第4條第2項會被宣告違憲呢?大法官們又說了些什麼呢?
憲法法庭在4月初做出了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該判決有關原住民身份法(下稱原民法)的第4條第2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並認定本條以及相關準用本條的規定違憲。而為什麼原民法第4條第2項會被宣告違憲呢?大法官們又說了些什麼呢?
假設今天有一對夫妻,丈夫非原住民,叫作陳吉他、妻子是原住民,叫作田美牙,這對夫妻生有一名小孩從父姓,叫作陳律絲。此時因為該名小孩從的是非原住民父親的姓(姓陳),所以依照原民法第4條第2項,這個小孩就無法取得原住民身份;反之,如果這個小孩改跟媽媽姓,叫作田律絲,那麼這個小孩就可以取得原住 民身份。
大法官們認為這條規定涉及原住民的「身份認同權」以及「種族平等」的問題。 我們先來看「身份認同權」的部分:這條規定本來是希望讓小孩去從具原住民身份的父母的姓去促進原住民身份的認同,然而在原住民族中並沒有如同漢人的「姓氏」概念,因此要求小孩去從父母的漢姓而取得原住民身份,對促進認同的效果並沒有用;而且要促進認同的方式有很多種,姓名只是其中一種,而就算姓名可以促進認同好了,也可以採取其他較小侵害手段,如:要求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所以這條規定並無法保護原住民的身份認同權。 而關於「種族平等」,大法官認為原(原住民)和非原(非原住民)所生的小孩在血統上不一定會比原原所生的小孩有更低的原住民血統(依照原民法第4條第1項,父母都是原住民,生的小孩就是原住民,沒有從誰姓才會有原住民身份的問題)。舉例來說,若原原父母都只有1/4的原住民血統,那麼小孩子只會有1/4的原住民血統,但原(百分之百的原住民)和非原的小孩所生的小孩,則有1/2的原住民血統。然而,後者卻受到姓名的限制才能取得原住民身份,顯然不合理,因此本條規定導致了差別待遇,違反種族平等的保障。
呂太郎大法官便認為,原住民身份法是由過去原住民立委所立的法,應該尊重議會民主;由蔡宗珍大法官提出的不同意見書則是寫到,立法者本來就可以增加姓名的限制,這是立法自由、原民法第4 條第2項彰顯原住民血緣傳承與認同,本條規定有正當性。
有關原住民的議題往往涉及複雜的原漢問題、原住民文化傳承、種族平等等,大法官將本條宣告違憲讓原和非原所生的小孩不會受到姓名上的限制,算是法律上的原住民權利保障又前進了一小步。而除了法律以外,原住民文化的保存以及歧視的破除,更有賴所有人的意識提升,才能讓與原住民相關的問題繼續被看見、被討論,進而讓我們所處的社會更加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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