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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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更新2022-07-12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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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與義國富商爭女案,關鍵「xxx」憲法法庭判決出爐!

空姐與義國富商爭女案,關鍵「xxx」憲法法庭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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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空姐與義大利富商在台灣未婚生下一女,但後來兩人失和,展開多年的監護權與女兒爭奪戰,起初孩子在台灣生活,後由父親帶至義大利,目前由母親帶回台灣共同生活。 兩人間的爭女案,雖然最重要的是取得「監護權」,但在這之前,最關鍵的莫過於所謂的「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只要其中一方取得法院的裁定,就可以暫時將女兒留在身旁。因此,雙方除了想盡辦法把孩子留在身邊,也經由法院,想取得「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裁定。程序到今天一路來到了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在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認為最高法院的裁定違憲,應該廢棄,從新作成新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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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空姐與義大利富商爭女案,憲法法庭判決出爐!】

台籍空姐與義大利富商在台灣未婚生下一女,但後來兩人失和,展開多年的監護權與女兒爭奪戰,起初孩子在台灣生活,後由父親帶至義大利,目前由母親帶回台灣共同生活。 兩人間的爭女案,雖然最重要的是取得「監護權」,但在這之前,最關鍵的莫過於所謂的「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只要其中一方取得法院的裁定,就可以暫時將女兒留在身旁。因此,雙方除了想盡辦法把孩子留在身邊,也經由法院,想取得「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裁定。程序到今天一路來到了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在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認為最高法院的裁定違憲,應該廢棄,從新作成新的裁定。

【大法官介入!?怎麼發展到今天的局面?】

在了解這次憲法法庭判決的內容之前,究竟甚麼是「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及為什麼這次的案子會來到憲法法庭呢?程序是怎麼進行的,讓我們先了解了解! 首先,在爭奪監護權的案子中,「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意思,其實就是用來決定,在監護權還沒確定之前,孩子應該跟著爸媽哪一方生活,以及這段時間,孩子不在身旁的一方,如何探視與聯絡孩子。除此之外,因為這個是訴訟程序上的決定,因此法院的裁判都會是以「裁定」作為結尾。 程序上,以這次義大利富商與空姐的案子為例,一開始是由義大利富商向地方法院聲請,地院裁定由義大利富商孩子暫時跟著他,而空姐不服提起「抗告」,由高等法院再次審查地方法院的決定,高等法院覺得空姐的抗告沒有理由,駁回抗告維持地方法院的裁定;空姐再次不服,繼續抗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認為空姐的抗告沒有理由,駁回她的抗告維持地方法院的裁定,通常程序到這邊經過了三個審級,已經終局裁定了,原則上空姐不能再繼續抗告。 但111年實行的憲法法庭,讓人民在覺得裁判有違反憲法的時候,可以向憲法法庭提起訴訟,由憲法法庭來判斷,法院的裁判有沒有違反憲法而應該廢棄,從新再判一次。 這個案子裡,空姐就是使用了這個方式,向憲法法庭提起裁定違憲的審理,讓案子進到憲法法庭。而憲法法庭在判決地方、高等、最高法院的裁定是違憲前,由於最高法院裁定的效力還在,義大利富商是可以將孩子帶回義大利的,憲法法庭認為這樣會影響孩子的憲法權利,因此在這之前,先以另一號裁定,停止最高法院裁定的執行,讓孩子先留在台灣。最近憲法法庭的判決也出爐,認為前面的法院的裁定,都是違憲的,因此都要廢棄,發回從新在做一次判斷。

【各審法院與憲法法庭的看法】

在這個案子中,各審法院與憲法法庭最重視的點,就是「子女最佳利益」,也就是怎麼樣對孩子是最好的,歷審裁判中,法院藉由「繼續行原則」以及「善意父母原則」來認定孩子先待在哪邊是最好的。 「繼續性原則」簡單的說,是指讓孩子待在長期習慣的受照顧者身旁與慣居地,是最好的;「善意父母原則」是指父母在衝突時,還是要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下進行合作,像是孩子不在身邊的一方會面交往的機會,以及不可以把孩子藏起來或是誘拐小孩子出國。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認為,義大利爸爸將孩子帶去義大利是經由雙方協議的,且在義大利已經居住一年多,是孩子新的慣居地。而媽媽明明可以用正當的司法管道將孩子帶回台灣,卻是在義大利騙我國駐義大利代表處護照遺失,為孩子申請新的護照,把孩子帶回台灣,不符合善意父母原則,並引用海牙公約當作法理,裁判應把孩子交給父親暫時照顧。 而憲法法庭則認為一般法院的裁定沒有讓孩子表達自己的意見,對於慣居地的認定上,認為居住 1 年之義大利是新慣居地,就後來已經居住2年9月,且生活及就學適應亦佳的台灣,是不是取代義大利變成新慣居地,並沒有審酌,也有瑕疵。因此認為一般法院沒有維護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違憲。

【這樣的結果好嗎?有什麼可以思考的方向】

這次憲法法庭判決的結果,將孩子有沒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納入判斷,值得贊成。但繼續性原則的判斷上,或許缺少孩子現在在台灣居住2年多的情形,是媽媽用騙護照遺失的方式把孩子帶回台灣,這種非善意父母的方式把孩子帶回身邊,建立孩子新生活的環境,若不加以遏止,可能會導致在爭奪孩子監護權的訴訟上,有先搶先贏的歪風。也就是先把孩子帶到身邊,建立慣居地,這樣在維持繼續性原則下,最後就比較有可能取得監護權。因此繼續性原則中慣居地的建立前提,斯乎有可以思考的空間。 或許怎麼樣對孩子是最好的,永遠沒有一個最棒的決定方法,但孩子不應該在父母的爭吵與訴訟中成為東搶西奪的犧牲品。

新聞來源:https://news.tvbs.com.tw/local/180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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