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8-05更新2023-01-06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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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與小智經過廁所時發現其中某間廁所疑似出現兩雙腳,還不時發出聲響,在確認不是鬼遮眼後,小明與小智分別做了以下的事情,到底哪一個會有法律問題呢?讓廁所裡的人因為擔心身份曝光,所以不敢離開廁所,究竟是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還是使他人心生畏懼的恐嚇罪呢?
小明與小智經過廁所時發現其中某間廁所疑似出現兩雙腳,還不時發出聲響,在確認不是鬼遮眼後,小明與小智分別做了以下的事情,到底哪一個會有法律問題呢?讓廁所裡的人因為擔心身份曝光,所以不敢離開廁所,究竟是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還是使他人心生畏懼的恐嚇罪呢?
小智篤定是有人在裡面情慾流動,於是覺得看熱鬧不嫌事大,招集了一群朋友決定堵在門口,想確認裡面到底是何許人也
有關恐嚇罪與強制罪的區別,有法院判決認為脅迫係指現在惡害告知,恐嚇則是未來惡害通知,以是否將立即實現而定。但用此區分的方式,標準並不易操作。雖然兩罪皆是對於自由的干預,但程度有所不同,因此我們認為「以對於行為人自由的干預程度」作為判斷標準較為合適。
強制罪使被害人出現行為自由的壓制,對於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屬較為嚴重的高度自由干擾;恐嚇危害安全罪僅造成被害人內心出現恐懼感已足,為低度的自由干預。而強制罪屬於開放性構成要件,所以在論罪上還需要討論手段與目的間的可非難性,只有在手段與目的均合法時,才不會成立強制罪。
回到小智的行為來看,約好一群人站在門口堵廁所裡面的人,對於廁所裡面的人來說其行動自由已經受到高強度的壓制,出來也不是,不出來也不是,因此要討論是否有強制罪的可能。
小智要約一群人站在廁所門口,讓廁所裡的人心生壓力,已經產生一定的強制力,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使其無法自由決定進出也符合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要件,又其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讓當事人感到羞愧,因此不論手段還是目的均非合法,調皮的小智以及看熱鬧的朋友都是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小明經過廁所發現有聲響,心想是不是有人被鎖在廁所內,於是為了確認發生什麼事而走到廁所門口想觀察看看: 雖然小明站在門口的行為,也會讓廁所裡的人進退兩難,但小明的主觀想法並不具有惡意,並不符合強制罪脅迫的要件,因此,熱心的小明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由上面兩個案例來看,行為人主觀的想法會影響是否成立刑法上的強制罪,倘若是基於戲謔的想法站在門口想等到對方出來確認其身份,則有可能成立刑法強制罪,後續如果有嘲笑或是輕蔑的言語,也可能成立刑法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但如果不是帶著脅迫或是羞辱對方的想法只是單純經過想了解是不是發生什麼事情,則較不會有法律上的疑慮。因此,還是提醒大家看熱鬧不嫌事大的心態除了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心理上的創傷外,更可能讓自己涉及法律問題,不可不慎!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Pingtung/breakingnews/4155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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