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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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更新2021-12-3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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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產報國!」胎兒可不可以要扶養費?律師帶你看

「增產報國!」胎兒可不可以要扶養費?律師帶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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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爸媽來說,就算孩子還沒出生待在媽媽的子宮裡,仍然還是有許多的開銷。比如:做產檢、母親吃補品、剖腹產、買臍帶血保險⋯⋯,總之,就是錢、錢、錢!而這些胎兒尚未出生前的費用,是否可以算作是「扶養費」?也就是說,付了這些錢的父母之一方,可否對另外一方請求代墊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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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可不可以要扶養費?】

對爸媽來說,就算孩子還沒出生待在媽媽的子宮裡,仍然還是有許多的開銷。比如:做產檢、母親吃補品、剖腹產、買臍帶血保險⋯⋯,總之,就是錢、錢、錢!而這些胎兒尚未出生前的費用,是否可以算作是「扶養費」?也就是說,付了這些錢的父母之一方,可否對另外一方請求代墊扶養費?

【實務認為胎兒不可請求「扶養費」】

現今實務認為,依照民法第1114條,父母對子女有一扶養義務,而因為扶養所花費之扶養費應該要從出生之後開始計算,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家訴字第133號否定自「懷胎起」就請求扶養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親字第85號認為「產檢費用」是母親的醫療費用,產檢時子女尚未出生,故非屬扶養未成年子女之費用。但如果是懷胎期間購買的嬰兒用品,屆至胎兒出生之後由該名子女使用,就是扶養費之一部,代墊之一方可以向對方請求自己多付的扶養費,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抗字第61號​​​​​​​​​​​​​​​​​​​​​​​​​​​​​​​​​​​​​​​​​​​就寫到預先支出的嬰兒衣物、嬰兒用品會被算進出生後的扶養費中。

【支出之一方只能默默吃虧嗎?:「家庭生活費用」】

依照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的功能是「家族成員相互間之協力扶持,以維持全體家族成員共同生活之保障。」,該種費用的前提必須是雙方有婚姻關係,才會有此費用的分擔。而前述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費」也包含在「家庭生活費用」之中。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956號肯認花在「胎兒」上的花費是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份,「民法關於胎兒(以非死產為限)之保護,視同其已出生,且我國民情對於胎兒之照顧亦不亞於出生嬰兒,故不得以劉OO尚未出生謂其不需生活費用。」因此,根據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胎兒的產檢費用、母親吃補品等等,可能就可以認為是「家庭生活費用」而由父母分擔。另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家訴字第148號認為,剖腹產的費用是家庭生活費用之一部,並進一步肯定該剖腹產費用是為了讓胎兒生產更加順利,故應也是子女的扶養費。

【結論】

目前我們讀到的實務判決都否定胎兒能夠請求「扶養費」,但肯認胎兒能夠請求(在概念上更廣的)「家庭生活費用」。但是,實務上似乎也沒有看到判決說明為何「扶養費」的請求不能夠依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而讓胎兒也有請求扶養費的權利或是讓先支出的一方向他方請求代墊扶養費;此外,「家庭生活費用」必須要雙方有婚姻關係才會有此費用的產生,故難以保障父母在沒有婚姻狀況下出生的孩子,對非婚生子女或為非婚生子女支出費用的家長並不公平,進而可能會產生社會正義或性別上的不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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