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7-12更新2023-02-2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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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任職於麥當勞,負責廚房工作,某日上午六點上班搬了60箱大薯條(約980公斤)、14箱薯餅(約134公斤),共約1.1噸的貨品到冷凍庫,結果昏倒送醫,住院5個月後死亡。
小李任職於麥當勞,負責廚房工作,某日上午六點上班搬了60箱大薯條(約980公斤)、14箱薯餅(約134公斤),共約1.1噸的貨品到冷凍庫,結果昏倒送醫,住院5個月後死亡。小李父母一狀告上法院主張小孩是死於職業災害,麥當勞有疏失,請求新台幣一千萬元,近期高雄地院認定麥當勞確實有過失,並判賠472萬元,全案可上訴。
麥當勞主張對於工作場所,已依法設置足夠安全措施,店經理、員工已盡力協助李姓男子就醫,並無任何監督疏失,但小李父母不服,提出麥當勞內部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4章第3節「冷凍冷藏工作守則」第3條規定:「冷凍冰箱/冷凍庫的溫度控制範圍為攝氏負18度或更低」,第22條規定:「進入時應穿著禦寒衣物」,第2章「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第3條第4款第3目規定:「餐廳實習襄理及組長負責辦理『監督所屬依安全作業程序實施』」,讓法院認定既然內部規則有賦予店內經理有監督安全作業程序的實施,那就要確認每名員工均有依照規定著防寒衣進入冷凍庫才對,因此,認為麥當勞確實有監督上的疏失。
但難道公司內部沒有規定雇主有監督義務,雇主就可以免責嗎?那當然不是!
民法第483-1條:受僱人服勞務,其 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因此,即便內部規定沒有明定雇主有預防義務,但依據民法規定雇主本就有為勞工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義務。
麥當勞主張他們都有依規定提供防寒衣物,小李自己沒有依照規定進入冷凍庫時穿著防寒衣,他們已經有盡力預防了,但高雄地院認為勞工於職場因貪圖輕快、舒服或工作環境之舒適,常常忽視安全規範,但勞工既係為雇主企業之經營、利潤而服勞務,雇主對勞工工作中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當依法盡力預防,而非僅提供設備、形式上提醒應依規定服勞務。
今天雇主未監督在冷凍庫工作應穿著禦寒衣物,為本件死亡之主因,而小李未依規定穿著禦寒衣物,為造成死亡之次因,所以,麥當勞還是不能因此免責。
但有疑問的是,雇主要做到什麼程度才能認為已經有盡預防義務呢?我們認為還是要回歸個案判斷,預防義務與雇主監督義務(民法第188條)類似,認定上也應考量雇主是否有預防的可能性。本件情況下也應考量經理在工作環境中有無可能注意到小李未依規定穿著防寒衣。
小李從上午六點上班後就負責進到冷凍庫補貨,前後總共進出48次,經理也一同在店內裡工作,應認有可能注意也理應要在合理頻率下確認底下員工是否有依公司規定著防寒衣進出冷凍庫,且麥當勞冷凍庫必須長年維持在負18度或更低,對於員工可能因為冷熱交替產生生命危險,更應該特別注意,在本件中麥當勞作為僱主確實有預防的可能性,如果有看到小李沒穿防寒衣,還放任其繼續工作,確實有一定的責任。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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