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5-10-31更新2019-10-24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6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近期看到一則新聞,讓我想到最近合作團體提及的一個案子。 同樣是毒狗,數量少了一些(2隻),但最後卻獲得檢方的不起訴處分…
重傷或殺害動物,是動保法裡最嚴重的罪行。 很多人可能還誤以為與動物相關的處罰只會「罰錢了事」,但這已經是十幾年前的知識了。針對重傷或殺害動物這種罪行,依照現行動保法已經是有刑責的。
宰殺或故意重傷動物,從民國104年起就開始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罰金,意思就是不僅要罰錢,嚴重者還要坐牢處罰。
實務上常發生的狀況是虐殺動物的罪犯不見得被判虐待動物罪,而是「毀損罪」。因為只要是有主人的寵物,在法律上會將寵物認定成「物品」,而主人是「物品所有人」,因此虐殺別人家的毛孩,在法律上同時是虐待動物也是毀損物品。
但根據刑法的競合規定(同時構成兩種罪名該怎麼辦的規定),法律上一定要「選比較重的罪名來罰」,導致最後被告的罪名都是被判毀損罪(毀損是2年以下,當時的虐殺動物是1年以下),而不能「正名」成 他們應有的刑責,只有虐殺流浪動物的,才會被依照動保法來處罰。
罰的比較重或許是好事,但罰的「名不正」可能也就導致虐待動物與處罰之間難以連結。 或許是因為虐殺動物仍層出不窮、或許是為了導正罪名,自民國106年起,虐殺動物的罪刑再度加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味著未來再虐殺動物,不管是流浪動物或有主人的寵物,都可以依照動保法的罪名去處罰,而且罰的又更重了。
而像新聞中的這種「大量毒殺」案件,則有更重的處罰。 針對有計畫性使用藥物、槍械謀殺大量動物者,從1年起跳,最重可以罰到5年。不僅如此,依照動保法第25條之1,主管機關還可以公布罪犯的姓名、照片和違法事實,讓社會好好看看到底是誰會做出這種事。相較於一般刑法罪責,這真的是無法比擬的嚴重。
舉例來說,我看到的毒狗案件,當事人在屏東,因自家飼養的雞隻有遭流浪狗咬死,於是在誘餌內加入老鼠藥,蓄意毒殺2隻流浪狗。對於毒殺的故意、事實,被告都不否認,但最終檢察官給出了一個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的理由,檢察官說是因為「被告坦承犯行、後悔、無前科」,而且「被告是79歲,知識、判斷能力均有限的長者」,不知可通報縣政府處理,因此認為不起訴比較恰當。
這個處分合法(對於某些罪檢察官有權決定不起訴),但是否合理?我不知道。 除了這次北投的毒狗案,台灣許多毒殺流浪動物的案例,都是發生在中南部,而且是農家。 普遍來說務農的人大多還是老一輩,他們可能確實不知道法律的規定,或著說他們更在意自己的生計。你要讓一個79歲的老人家因此去坐1年以上的牢,對他來說是個難以承受的折騰;但另一方面,他確實是用殘忍且違法的方式在「解決問題」。
這個問題裡突顯的衝突,讓我覺得動保議題的下一步可能不是再加重處罰,而是宣導或傳達,讓不熟法律的人可以知道「時代已經改變」,並且告訴他們解決問題的正確方式。
依照動保法,政府有責任要處理動物,不得放任動物遊蕩。如果流浪動物對你帶來困擾,你有權利請求政府替你解決問題,而處理的方法是以「收容」為原則,也就是由政府統一進行管理。
如果你會擔心,現在的動保法原則上已經「禁止撲殺」來解決流浪動物的問題。依照動保法第12條,除非收容後動物有不治重病或傳染病,才可以用人道的方式讓牠離開這個世界。除此之外,就是透過收容配合絕育,從源頭盡量解決流浪動物的問題。 因此,如果你也碰到流浪動物,或是遭遇牠們帶來的環境、安全問題,不用再擔心所謂的「安樂死」,或是抓捕後對動物不利的情況。
流浪動物的正確應對方式,老一輩的長者或其他資訊不充分的人可能都完全不了解,這除了靠政府的宣導,也必須靠你我的協助,因為我們就是能夠對話的最直接管道。
流浪動物確實可能帶來環境與社會問題,但要處理流浪動物並不應該透過「殺害」,而可以依循法律途徑來解決,一方面避免刑責,二方面也能保護動物生命,這才是利己又利「牠」的最好辦法。
※網站聲明:
謠言和真相的邊界:張琍敏案判決引發的思考
張琍敏今年4月時再臉書發表貼文說陳菊任職高雄市長時高雄有3000億大弊案,陳菊認為有不實之處而提告加重誹謗罪,幾日前判決張無罪。 這則判決引來不少「恐龍法官」的批評,一方面可能是因為張在案件初期一直避不到案參與審判,另一方面可能也與張的批評方式有關:轉傳Line、FB上常見的「謠言」,許多人認為這種胡亂式轉貼是惡意造謠、中傷,法官卻還判無罪,明顯恐龍。 雖然我也很討厭這種「看到什麼就說什麼」的政治評論,但我認為張案判決並沒有錯,尤其是今日另一位楊姓民眾造謠陳菊貪汙500萬有罪判決出爐,更讓我深信在這一系列的政客提告案件中,是提告者做錯了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