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處罰的是「散布不實言論」損害名譽。反過來說,只要你能證明你說的是真的,就不會構成誹謗罪,就可以被判無罪】
問題是,怎麼樣的證明才夠?是要有錄音、錄影才算證明嗎?還是有證人,就可以證明呢?除了全知全能的神以外,或許沒有人能夠掌握所有的真實,或是講出完全沒有錯誤的話語。
我國實務上認為,這邊的證明,不見得要像是數學或邏輯上的證明一樣零瑕疵,如果根據訴訟資料可以判斷當事人是有憑有據「相信自己講的內容是真的」,也是合法的證明。一般而言,我們把這個稱作「合理查證義務」。 這句話背後的意思其實就是:即便你說的並不是真的,只要你有所依據,你就不犯法。
分別舉例說明的話: A說B官員有收廠商回扣,B認為A的說詞損他清譽,提告誹謗罪。 第一種情況是B確實有收回扣,但A在調查中自己提出商談回扣過程的錄影、錄音或是帳單資料,足以證實B有收回扣,那麼A當然無罪;
第二種情況是B真的沒有收回扣,但A在調查中說自己是參考各項證據(例如,廠商員工的內部爆料、B與廠商吃飯的照片)才說的,這時即便B真的沒有收,A也有可能無罪。
【張琍敏的爆料內容或許顯有可疑,但她已經盡了合理查證義務】
張琍敏的爆料來源,據報載是源自於Line群組內的消息轉傳,而且又看過諸多報導指證歷歷,因此再把這個轉傳來的消息放到臉書上,認為這就是事實。 參酌現在實務的標準,即便這些報導的內容可能並非事實,但對於張來說,他並不是無憑無據講這些話,他也是看過許多報導,綜合評價之後再轉傳這樣的消息,因此他也不構成誹謗罪。
講到這裡,可能有些人會覺得疑問或不滿:「看幾篇報導就能亂講話?這樣就算合理查證嗎?那我也可以去亂講話啊!」
合理查證到底要根據什麼標準,實務上其實也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但這也不代表毫無標準。例如,你討論的事情是不是牽涉政治、你的身分屬於一般市民還是記者或有權勢者,都會影響法官對你查證義務的判斷。
以張案來說,法官似乎就認為張也只是一般市民,而一般市民能做到的查證義務,大概就是多看幾篇報導、多讀一些消息,不需要像學者或記者一般去深究到底。 不僅如此,張所評論的對象不是隔壁鄰居或私人恩仇,他是針對高雄市政所為的批評,政治涉及公共利益,而且人人都有權監督政府,因此法官認為應該給予最大權限的自由。
如果是記者,或其他較有權勢者,可能就要做比較查證才算盡力。例如,除了接受爆料者的資訊以外,也要打給被爆料的當事人進行確認與平衡報導,甚至是再廣蒐第三方意見(例如律師意見),這樣才算是盡了查證義務。 (可參考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1399號刑事判決,當事人為媒體記者,撰寫經營權爭奪的爭議)
【你也知道不構成誹謗,就不應該堅持提告】
其實不只張琍敏案,最近其實很多政治人物要提告妨害名譽,如果你有印象的話,蔡英文的論文抹黑爭議、費鴻泰大罵蔡碧仲、韓粉辱罵黃捷,這些案件的當事人都有意要提告妨害名譽的罪責,捍衛自己的權利。
捍衛自己的權利是正確的,我也覺得上述人等的抹黑或辱罵很惡劣,但問題是,假如你具有法律的知識與資源,知道這些政治評論明顯(或極有可能)不構成誹謗罪卻還是提告的話,我覺得這就是提告者自己的錯誤選擇。
當你提告了也只能拿到敗訴的判決,不就變成是俗稱「法院認證的假論文」、「法院認證的爛官」?本來想要獲得平反的,反而讓自己陷入更難堪的境地。
以張案來說,自始張案評論的基礎都很明顯,高雄市府也明知這一點,市府一定也有先諮詢過法律意見,那麼也應該要知道敗訴的可能性。 當然,這個可能性或許有高有低,但政治人物受到的評論再嚴苛,其實有很大的機會都還是 屬於法律允許的政治評論,政治人物(尤其是政府官員)卻還向評論的人民提告,不講可能性,也會讓人們有「國家機器」壓迫你的形象而已。
反過來說,楊姓民眾的造謠內容,似乎沒有任何批評根據,該民眾也自陳沒有進行任何查證,在這種案件提告,我才認為是於法有據,也不至於落人口舌。
張案法官判決無罪,其實才是正確的,因為這樣代表我國人民對於政治、政府的監督,享有最大的權限,也因此我們的政府最有可能競競業業往好的方向去發展。
也許我們無法接受張的評論方式或評論內容,他或許只是聽見什麼說什麼,典型的造謠抹黑。但要應對這種評論,正確且唯一的方式就是我們做得更好、說的更多,讓言論更加廣傳。 我們能說,我們可以選擇說,這才是民主社會最重要而且最可貴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