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6-06-12更新2019-06-1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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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教育部長潘文忠以教育部之名義向警政署舉報安定力量主席散布謠言,具體內容包含指稱學校教育肛交、多人性愛與用藥,這些都有違目前性別平等教育的現實。看到有人善用法律程序來對抗不實資訊,讓我覺得民主與法治是真的有意義的,只不過,教育部長的舉報可能不會有理想的結果。
昨天教育部長潘文忠以教育部之名義向警政署舉報安定力量主席散布謠言,具體內容包含指稱學校教育肛交、多人性愛與用藥,這些都有違目前性別平等教育的現實。看到有人善用法律程序來對抗不實資訊,讓我覺得民主與法治是真的有意義的,只不過,教育部長的舉報可能不會有理想的結果。
其實在部長的貼文中看不太出來,部長到底是覺得該主席散布謠言是違反了哪一個法律。
不過,從部長向「警政署」舉報來看,應該是違反警察作為主管機關的法律,所以我推測應該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根據這條規定,違反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罰鍰。
該主席所說的肛交、多人性愛與用藥,其實隨便抓一本課本或是教育現場都可知道「不是事實」,這其實很明確。 但問題是,即便該主席說的不是事實,也不見得會被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從我國法院的判決來看,所謂的「散布謠言 、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基本上都要是跟犯罪有關,例如散布有人在性侵他人、有人在吸毒、有搶案或槍擊案這種犯罪的假消息;即便不是犯罪,也要跟重大的民眾安全有關,例如散布假淹水的消息。 (關於假消息的處罰,可以參考我之前的貼文: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posts/2074925192592896)
我的感覺是,法院覺得所謂的謠言要造成讓人民有害怕、想要逃難的感覺,才算是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回過頭來看這次的案例,該主席雖然講了我國教育的不實資訊,可是這些資訊似乎與犯罪無關;說學校亂教肛交、多人性交,也不會造成民眾想要帶著學子逃難的恐慌。因此,該主席的案件即便被送到法院,法官也有可能認為這種不實資訊還不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最後判決免罰。
簡單來說,該主席的行為很惡劣,但至少根據現行法與實務運作來看,可能還不到用法律處罰的程度,除非修改法律。
選擇法律程序來對抗謠言,一方面突顯事實、引起大家關注,二方面展現我們是個法治國家,以正對不正,就算最後有沒有罰到那個亂講話的主席,也展現了實事求是、依法行事的態度。 而且說不定案子跑到法院,法院有可能創造一個全新的案例,處罰這種惡質謠言,這也值得觀察。
套一句最近很流行的話:「國之將亡,必有妖孽」,有些人講話其心可議,大家都看的出來。雖然我們的法律處罰不到他,但我們還是可以用真正的事實來抵制謠言,動手按分享、隨口和周遭的人說明,都是你我能夠輕易做到的事情。 正者不用向不正者屈服,我已經分享貼文了,你也一起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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