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6-06-01更新2019-06-2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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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最近流傳的世新大學生影片,我真的是開了眼界,這世界上真的人能夠如此輕鬆地說出這麼傷人又噁心的話。但邊看我不禁想:「惡劣歸惡劣,將這種影片po網公審,被害的大學生會不會有法律責任?會不會被這個惡劣學生的律師家庭提告呢?」
看了最近流傳的世新大學生影片,我真的是開了眼界,這世界上真的人能夠如此輕鬆地說出這麼傷人又噁心的話。但邊看我不禁想:「惡劣歸惡劣,將這種影片po網公審,被害的大學生會不會有法律責任?會不會被這個惡劣學生的律師家庭提告呢?」
姑且不論對錯,未經同意錄下富含他人惡行的影片並po網,可能會有竊錄罪、誹謗罪與侵害個資等問題。我覺得這個被害人錄下惡行惡狀並po網,並不構成犯罪,但有可能要承擔個資法的賠償責任...
1.竊錄罪 刑法第315條之1處罰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的行為。這個影片案發時畢竟不是在大馬路上,因此可能有犯法疑慮。
不過,我國對於「非公開活動」,不僅看當事人主觀上是否不想被人拍,更要看當事人客觀上有沒有採取任何避免的措施,例如選擇閉門會議、拉上窗簾等。 我認為,惡劣學生未經同意擅闖他人宿舍房內鬧事,根本沒有想要隱藏的意思,房門也沒關,因此不算是個非公開活動。
而被害人錄下這一切,或許也有機會主張是要「保障自己權利」,這種理由法院曾經認為不算「無故」,因此有可能無罪。
2.誹謗罪 散佈足以損人名譽的言論或影像,構成誹謗罪;就算散佈的是事實,如果僅涉及私德,也是一樣。
這個影片完全傳達了惡劣學生的惡行,讓整個網路世界討厭他;即便影片內容都是事實、未經竄改,但這畢竟是該學生的私德差勁,因此po網仍然是損人名譽。
但刑法第311條規定,如因自衛、自辯或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以善意發表言論,就不處罰。我國實務認為,只要事涉公益(例如醫療權益),都算可受公評之事。
我想這位被害學生不僅有自衛的意圖(希望讓他再也不敢來),更是想要傳達我國性平教育(那怕只是人與人彼此尊重的基本教育)嚴重不足,我覺得非常屬於一種適當評論,因此不構成犯罪。
3.侵害個人資料 肖像應屬於一種個人資料,原則上蒐集個人資料一定要經過當事人同意,除非是公開資料、增進公益所必要或是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者,才能擅自蒐集。
從影片中可以看出,惡劣學生其實是拒絕被拍的,而他的臉又不是公開資料;被害人拍下他長相我覺得似乎不符合其他例外條件,因此仍可能是違法蒐集個資,如果對方真的要索賠,可能真的是合法的。
性騷擾確實要主觀,也就是被騷擾者是否有產生不適,但今天是你自己闖入他人房間,到底誰是騷擾者、誰是被騷擾者?以台灣常見男大學生宿舍的環境來說,身著內褲到底是會產生多少不適?更何況他突然說「你性騷擾我」的情境,一看就是故意找理由好嗎! 光性別歧視就夠生氣了,想到這種人仗恃著一點法律知識(真的只有一點),用來強壓他人,法律真的都這種人搞壞名聲,氣死我啦。
唯一一個影片中讓我開心的是這位勇敢的被害人說出「我是法律系」,我真的是無比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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