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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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更新2019-11-09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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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堡王萬聖節「戲謔對手」事件,是否涉及商標權侵害?

漢堡王萬聖節「戲謔對手」事件,是否涉及商標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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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萬聖節漢堡王直接以「競爭對手」來扮鬼XD 這其實不是第一件戲謔對手的商業行為,之前的Google、Samsung也都曾經做過類似的是。但像漢堡王這麼直接指名道姓的戲謔對手,可能會陷入商標法的爭議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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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商標而減損商標信譽,是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商標法第70條規定,如果當事人明知是別人的「著名商標」,卻還使用別人的商標或是冒用該商標,最後讓該商標的信譽受損,這樣算是一種侵害商標權的行為。而依照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除了可以請求賠償,也可以請法院禁止或排除這種侵害行為。

所謂的著名商標,依照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只要有客觀證據可以證明其他事業或消費者都廣為認知是著名即可。 麥當勞作為一個世界企業,他的商標屬於著名商標沒有問題,在我國智慧財產局的商標相關案件中,也曾認為麥當勞(包含”McDonald’s”以及經典的”M”字招牌)就是一種著名商標。 (可參考智慧財產局核駁第0361898號)

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漢堡王萬聖節活動,是不是減損了麥當勞的商標信譽呢?

【怎樣算「減損商標信譽」?】

名譽這件事情在人類互罵的情況比較好理解,例如造謠、抹黑甚至罵髒話,可能都是侮辱名譽。但在「商標信譽」的情況,除了單純的抹黑以外,影響到商標的經營種類、品質、價格或其他商業利益,可能都算侵害商標信譽。

例如,某精品旅館以「香奈兒」作為招牌,但明明香奈兒知名的是衣服、化妝品等服飾與配件。在法官看來,可能就會覺得讓人誤以為香奈兒確實有經營旅館業,影響了他經營的形象,因此有減損商標信譽的疑慮。 (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8號民事判決)

又例如,以「富蘭德林」當作自己投資公司的招牌,與知名的「富蘭克林」產生極端近似與衝突。假設這個「富蘭德林」實際業務又與當初註冊時不相符,陷入違法疑慮,而消費者又誤認兩者有關聯,則會讓真正的「富蘭克林」經營形象毀於一旦,這時也有減損商標信譽的疑慮。 (參考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民商上字第22號)

另一件案例則是知名行李箱「RIMOWA」。某人以貪圖該品牌的知名度,以「ROWANA」作為商標來販賣行李箱,但相較於單件要價數萬的RIMOWA,這個類似品牌的商品只販售3千元,在消費者誤認的情況下,可能會使消費者對RIMOWA評價與產品是否優質產生降低與減損,因此有侵害商標信譽的疑慮。 (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17號民事判決)

普遍來說,法院的標準是,只要有「違反社會倫理抄襲著名商標」或「提供品質較差商品」,都會讓消費者對真品、真實商標的評價降低,就算侵害商標信譽。

【那麼漢堡王萬聖節活動是否侵害麥當勞商標權呢?】

漢堡王扮鬼如果清楚寫著McDonald’s,應該是麥當勞的商標沒有問題。 但,這樣的行為到底算不算抄襲、違反社會倫理?我覺得可能沒有,而且萬聖節對他們來說是個歡樂與慶祝的節日,或許在當天所做的事情會放的更寬。 更何況,假如說他們有「降低真品品質」的話,不就是自打臉說「漢堡王的漢堡比較難吃」?我想這種邏輯更不會被接受XD

以我國法院的判決來看,似乎「減損商標信譽」主要還是用來處理抄襲、仿冒的假貨、假公司,至於真公司之間的幹話,或許就留待公司們自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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