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5-1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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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的比特犬攻擊人的事件,時有所聞,近期更有一起媽媽獨留三歲小孩,而小孩到了鄰居家門口遭鄰居所養的比特犬咬傷致死的悲劇,引起各界譁然。網上不乏探討飼主及媽媽可能要負的責任,都值得我們了解及作為前車之鑑,而這個事件備受爭議的其中一點是,鄰居已將飼養的比特犬栓在家門口,如此還是有責任嗎?這篇我們就要更進一步說明動保法規定的飼主責任場所範圍!
飼養的比特犬攻擊人的事件,時有所聞,近期更有一起媽媽獨留三歲小孩,而小孩到了鄰居家門口遭鄰居所養的比特犬咬傷致死的悲劇,引起各界譁然。網上不乏探討飼主及媽媽可能要負的責任,都值得我們了解及作為前車之鑑,而這個事件備受爭議的其中一點是,鄰居已將飼養的比特犬栓在家門口,如此還是有責任嗎?這篇我們就要更進一步說明動保法規定的飼主責任場所範圍!
在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其中「公共場所 」顧名思義,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較無爭議。而「公眾得出入場所」指涉為何呢? 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 (聽起來還是很抽象?!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在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第266條賭博罪等法條中都有「公眾得出入場所」這個用詞,從判決中我們可以看到法院是個案判斷該場所是否符合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的情形。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75號刑事判決: 「…就案發地點為工廠外之廣場,有碎石道路與宜蘭縣蘇澳鎮新馬路相連,該廣場及碎石道路對外未設阻隔或障礙,亦無禁止他人進入之告示或標誌,顯與一 般供人隨意通行之聯外道路、空地無異,縱該廣場為私人所有,仍不失為公眾得出入場所…」 。看來有無設阻隔或障礙,有無禁止他人進入之告示或標誌,是否供人隨意通行是關鍵。
這就得看自家門口的空間是如何的使用狀態了!如公寓各戶間的走廊,雖不是公共場所但特定多數人得出入,自然是公眾得出入場所;或是與對門鄰居共同使用的門前空地,郵差、行人都能隨意通行就會是公眾得出入場所喔。如果將寵物栓在門口,門前空地及道路對外沒有設阻隔或障礙,也沒有禁止他人進入的告示或標誌,則與一般供人隨意通行之聯外道路、空地無異,那就會屬於公眾得出入場所,是動保法規定飼主責任的範圍喔!所以這個案件中,飼主家門口空間的使用狀態就需要法院個案認定,並判斷這位飼主是否有動保法規定的應伴同與是否達適當防護責任喔。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56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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