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5-11-07更新2019-10-16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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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一對在台生活的同志情侶想要辦理同婚登記,卻被戶政事務所擋下來了,因為其中一人是澳門人,因此無法登記。 有情人無法終成眷屬是件傷心事,但這不禁讓我想到 同婚通過以前,有些人說「萬一通過,會有一堆同志來台結婚」的謬論。藉這個案例,我想更證明外國人來台同婚並沒有那麼容易。
不管是任何事情,法律上只要牽涉到「外國」都會變得很麻煩,結婚也不例外。
在臺灣,只要是牽涉到外國的民事案件, 除了需要看基本的民法以外,還要特別看「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適用法」。
根據這個法律第46條,與外國人有關的婚姻成立與否,原則上要「分別遵守各當事人的本國法」。 舉例來說,一個是美國人,一個是臺灣人,這兩個人想結婚,就必須分別遵守美國、臺灣的法律(例如年齡的限制),才能有效結婚。 唯一可以「擇一遵守」的,只有結婚的方式,也就是「儀式婚」或「登記婚」這一個要素,只要符合其中一個或舉辦婚禮的地方即可,不用同時辦儀式又辦登記。
也正因為這個規定,所以即便臺灣的同婚通過了,澳門同志還是無法在臺灣結婚,因為國籍上不是臺灣人,就必須遵照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適用法;而澳門目前沒有通過同婚法規,意味著臺灣雖然可以、但澳門不行,這對伴侶在臺灣就沒辦法進行登記。
想在臺灣同婚的障礙就是這麼明顯,其實並不如當初有些人預想的一樣,「一堆人跑來臺灣同婚怎麼辦」。
想要跨過這個障礙,當然第一種可能就是外國人的國家通過同婚,因為只要他的國家也合法,就可以通過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適用法的關卡,但我不知道像澳門要走多久才能跨過這個檻;
而第二種可能,是兩個人都跑到某個承認同婚的國家結婚,並且再持經臺灣駐外使館認證的文件,回台登記。但,前提是當地沒有像是臺灣一樣要分別看本國法的規定才行,我覺得也並不容易,而且臺灣的戶政事務所更可能害怕爭議而不敢接受。
最後一種可能,就是讓這個案件變成「國內案件」,入臺灣國籍或許也是一種辦法,但這也沒多容易。
入臺灣國籍叫「歸化」,而 根據國籍法,想歸化必須滿足五個條件: 1.每年有超過一半的時間待在臺灣領域,並且要持續5年; 2.年滿20歲 3.無不良素行,且本國良民證上沒有刑事紀錄 4.足以自立,也就是有錢或有專業能力(依照現行規定,要平均月收要高於基本工資2倍、總動產不動產價值超過500萬或是有專業技術證明文件) 5.語言能力與基本國民常識。(就讀臺灣各級學校1年以上,或參加測試及格)
因此,你乖還不夠,還要待超過5年,並且夠有錢或夠有能力,才有辦法歸化國籍、才有辦法可以進到臺灣來登記同婚。 而這個新聞更麻煩的是,因為他國籍屬於澳門,你也知道「兩岸」的關係就是這麼複雜,沒辦法直接適用國籍法的規定,而要另外看港澳關係條例、港澳居民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等規定,這樣能不能算是臺灣國籍來結婚,又更複雜了...
婚姻(伴侶)是兩個人的事,有些人會把觀點放在外國人身上,但別忘了另一個人是台灣人,在這種情況下,他結婚(結合)的權利就是沒有被滿足,如果說「誰叫你要跟外國人在一起」,也太殘酷了;如果要伴侶為了結婚而放棄國籍,又好像是拿一個不相干的事情去犧牲,難道不能同時愛自己的國家、又愛自已的伴侶嗎?
當初同婚法案在設計的時候,就有人提出過這個問題假設以及解決辦法,但最後沒能變成現在的同婚版本。現在問題真的發生了,變成是人民要自己去打訴願、打訴訟來解決,我只能說真的很可憐,本來已經預見的問題,變成人民要自己付出成本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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