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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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更新2019-10-14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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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議會限制質詢順序及散會時間是否違法?

高市議會限制質詢順序及散會時間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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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9月底通過黨團協商,議員市政質詢的順序採登記抽籤,且最晚在下午6點30分就要散會,讓沒抽到籤的幾位議員無法質詢。高雄市議會可以這樣做嗎?議員可以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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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也要準時下班?質詢先抽籤試手氣?】

高雄市議會9月底通過黨團協商,議員市政質詢的順序採登記抽籤,且最晚在下午6點30分就要散會,讓沒抽到籤的幾位議員無法質詢。高雄市議會可以這樣做嗎?議員可以提告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能得先回想「議會在做什麼?」】

議會是地方立法機關,為了奠定「地方自治」的基礎,由人民選出一定數量的議員執行立法權,並且透過這些「民意代表」的質詢、預算審查,直接反映民意、監督市政。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1項和第48條第2項,議員在議會開會時有質詢的職權。 議員藉由質詢,一方面可以了解地方政府施政的狀況,進而影響施政方向,另一方面可以透過質詢表達立場,將民意傳達給地方政府,同時也提供官員政策辯護的機會,透過公開的答詢澄清政策問題,讓民眾瞭解,並提昇政府施政的合法性。

【議會一定要準時下班嗎?可以因此不讓議員質詢嗎?】

根據會議記錄,高雄市議會要大家「準時下班」的理由是因為前次市長質詢太晚散會(晚上11點),所以希望這次能夠「依照議事規則散會」;而議事規則雖然沒有說幾點要散會,但依照議會決定的「議事日程」,表定確實是6點散會。 這麼看來,說準時下班好像是於法有據。

但沒問完怎麼辦?可以用抽籤的方式決定嗎? 高雄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只有說「質詢順序」的部分可以抽籤決定(例如誰第一個問、誰最後問),並沒有說「誰來問」可以抽籤決定,那看起來應該是大家都有權利問、也必須問到才行(第4條、第6條);

現在的議會就像是用質詢順序來間接決定誰可以質詢,因為順序在前的就問得到;順序在後的,因為表定六點散會就問不到。

可是,高雄市議事規則第26條也規定,散會時間到,而會議還沒開完,主席可以徵詢出席議員過半數的同意後,看是延長時間,或宣告散會。因此理論上,議會也沒有一定要準時散會才對,還是可以看開會情形再決定。 現在的高雄市議會感覺就像是在時間還沒到之前就決定一定要散會,不論議題內容是什麼。 這不是說不行,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7條規定,地方議會的議事程序,是由議會自治,議會本來就可以有自己的考量去決定議事程序。 只是理由是什麼?在「準時下班」跟「保障議員質詢權」之間,為什麼毫不猶豫選擇前者?我覺得這才是這次準時下班爭議中比較大的問題。

議會要改善散會時間延遲的狀況,其實可以選擇重新調整議程,或修訂議事規則等手段,避免可能會實質限制議員質詢權的方式,盡量讓大家都能問到、卻又不會熬夜。 現在的這種「抽籤做法」,反而像是為了準時下班而質詢一樣,讓本來應該負責監督市政的議員沒辦法監督到,降低了議員、議會的功能。

這樣的做法值不值得鼓勵?地方議會是地方市民選出來的,不是高雄市民的我,真的不能說什麼,只能由高雄市民自己來監督當地議員了。

【議員覺得不公平去提告,會有效嗎?】

有議員認為現在的狀況等於是變相剝奪議員的職權,於是去法院遞狀,要求對高雄市議會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訴求高雄市議會應該在會期中另行安排時間,讓其他「手氣不好」的議員也能質詢市長。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是為了避免訴訟程序中,權利發生緊急危險來不及救濟,或是要防止重大損害產生,當事人可以請法院做一個暫時性處分。 例如甲想參選立委,但中選會認為資格不符不准許,甲雖然可以慢慢打官司去證明自己是對的,但官司打完了、選舉也選完了,沒有意義,因此甲可以先請法院作出一個處分,讓他在官司勝利前先參選,暫時的保障他參選的權利。

議會為了「準時下班」所做的決議,將可能使任何一位議員無法在議會上質詢,加上議會開議期間和日程有固定,錯過了就不再回來,議員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或許可以有效保障自己的質詢權。

但是,假設行政法院肯下裁定, 由於這類處分只是「暫時」給與權利保護,到底最後誰有理,還是要經過訴訟裁判,議員就必須在10日內另外針對「限制質詢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不提的話,法院最後依法必須撤銷原裁定,也就是回到議員只能抽籤質詢的結果,最後也是一場空。 (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073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4號裁定,未起訴依法要撤銷原裁定)

議會有「議會自律」原則,各議會的運作都不盡相同,不能用相同標準,當然議會做事有效率,議事人員就也能準時下班,但如果可能會犧牲議員背後所代表的民意權益,無法充分保障議員職權,這樣的議會程序能不能滿足人民的期待就得打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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