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10-01發佈2024-10-01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 律爭議的首選。
本文將由專業律師向您詳解《勞動基準法》中的資遣規定,包括非自願離職的資遣費計算方法和一般資遣費的計算方式。若您對資遣費的計算仍存有疑問,歡迎參考文章末尾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根據《勞動基準法》,並非所有被資遣的情況都能領取資遣費。在文章的末尾,我們將詳細介紹哪些情況下勞工有資格領取資遣費。此外,資遣費的發放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雇主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資遣費給勞工,若雇主未依法定的計算標準或期限發放資遣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將面臨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的罰金。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開除員工的時候原則上都要付資遣費,例外像是重大違約的情形才可以不付資遣費。」基本上,任何非自願離職的勞工都有權領取資遣費,但自願離職的情況則不包括在內。
此外,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條文,若勞工遭遇雇主的不合理對待,例如未支付薪資、施行暴力或進行重大侮辱等,勞工在提供相應證明之後,可在無預告期的情況下離職,並且有權合法要求資遣費。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工在面對不公平對待時的權益,確保他們在終止勞動關係時能獲得適當的經濟支持。
試用期契約仍屬於不定期契約。在試用期間,若雇員因不適任被公司解僱,即便工作期間未滿3個月,依據法律,雇員仍然有權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此外,關於資遣費的一個常見迷思需要澄清:在簽約時若有條款約定放棄資遣費,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原因在於勞工對資遣費的請求權在簽約時「尚未發生」,因此無法預先放棄。基於此理,任何試圖預先放棄資遣費的協議都是不成立的。這些規定確保勞工在終止勞動關係時,仍能夠獲得應有的經濟保障。
計時人員,無論是全時時薪制勞工還是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如工讀生),均屬於簽訂不定期契約的員工。因此,這些計時人員和工讀生在被解雇或終止合約時,同樣有權領取資遣費。
重要的是,領取資遣費的權利不因為是時薪制而有所差異,即使不是按月薪制支付薪資,勞工仍然受到相同的法律保護,確保其在離職時能夠獲得應有的經濟補償。
若遭遇公司倒閉的不幸情況,也無需過度擔心!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的規定,我們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這一制度來提供保障。當公司因倒閉或宣告破產導致有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的情況時,勞工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該基金的先行墊付。
這筆資金將用來支付未結清的工資或其他應得的費用,之後勞工保險局將代勞工向雇主或其責任人追討這筆款項。這一措施有效保護了勞工的基本權益,確保在雇主經濟困難時,勞工仍能獲得應有的經濟支援。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雇主只能在兩種情況下要求員工退休:一是年滿65歲;二是員工因身心障礙不適合工作。除非你符合這兩個條件,否則雇主無權強制您退休或資遣您。如果您符合上述條件並被雇主要求退休,則應依退休程序處理,而非資遣。
如果遭遇非法資遣,切勿草率簽署離職文件。應當首先確保取得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確切事實和理由,並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有了這些資訊和證據後,您可以對雇主提起訴訟,以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基準法》,當雇主解除與勞工間的勞動關係時,法律規定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以緩解勞工因失業帶來的經濟壓力。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以來,資遣費的計算方式便出現了新舊兩種制度的差異。
新舊制資遣費算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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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資 | 舊制資遣費算法 | 新制資遣費算法 |
計算方式 | 每繼續工作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 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且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未滿1年 | 以比例計算給資遣費 | 依照比例計算給資遣費 |
未滿1個月 | 以1個月計 | 計算天數 |
自2005年7月1日起,只要勞工選擇改用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後再次受僱,或是從2005年7月1日後開始適用勞基法的單位受僱,便適用新制資遣費。
計算公式:平均工資 × 1/2 × 年資 + 平均工資 × 1/2 × 未滿一年的年資比例計算。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的規定,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將事由發生前6個月的總工資除以相同期間的總日數。
簡單來說,平均工資計算方式如下:工作期間總所得(包含每月薪水、津貼加給、加班費以及獎金)÷ 工作期間總日數。
公式為: 平均工資=日平均工資(所得工資額÷總日數)×每月平均日數(總日數÷總月數=每月平均日數)
若工資是依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酬,而按照上述計算方式所得平均工資,少於工作期間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的60%,則應按照60%計算
為了讓勞工有充足時間適應及應對職場變動,當雇主決定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提供相應的預告期,規定如下:
接到資遣預告的勞工,為了尋找新工作,可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請假外出,但每週請假時間不得超過2日的工作時間。在請假期間,雇主必須按正常工作日支付工資。
如果雇主未按規定提前預告即終止勞動合約,則必須支付未預告期間的工資。根據勞動部規定,該支付應以「雇主應預告期間的日數 × 勞工1日工資」計算。1日工資的計算方式,對於日薪制勞工,是根據「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對於月薪制勞工,則是「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 ÷ 30日後得到的金額」。若計算出的金額低於平均工資,則應按平均工資支付。
在舊制度下,員工必須在資遣費與退休金之間選擇其一,而新制度則允許同時領取這兩者。
資遣費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這取決於資遣費的金額。資遣費屬於「退職所得」,因此依據財政部國稅局的規定,若資遣費超過課稅門檻,超過的部分就需併入年度綜合所得中申報課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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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