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9-11發佈2024-09-11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職業災害的定義是什麼?只有在辦公室裡才算嗎?通勤車禍受傷算不算職災?職業傷害也算職災嗎?保險會給付嗎?金額有多少?要向誰申請?以上勞工朋友們最關心的議題,就讓專業律師仔細說明,並附上職災判決幫你秒懂!
職業災害定義在勞基法和職業安全衛生法中是不同的,以下讓我們分別說明:
職業安全衛生法主要規範工作場所的合法合規,因此,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的職業災害是指因工作環境中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因素,或因作業活動及其他與職業相關的原因,所導致的勞工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這些災害是由於工 作場所內的危險條件或職務相關活動直接引發的,對勞工健康和安全造成重大影響。
「職業災害」的定義在《勞動基準法》中並未明確說明,但可參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所導致的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皆屬於職業災害:
在尾牙和員工旅遊時受傷算不算職災,要視是否在工作時間中、是否強制參加而定,以下讓我們進一步說明:
尾牙的舉辦時間是關鍵考量。根據勞動部過往的解釋與司法判決,如果雇主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辦尾牙,勞工本身就有出勤義務,因此無需支付加班費。
然而,若尾牙安排在非工作時間(如下班後或假日)且雇主強制要求勞工參加,則應視為延長工時。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必須支付加班費。此時,勞工需舉證雇主強制參加的要求,如要求未出席須請假……等證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參照】。
如果勞工在被雇主強制參加尾牙或員工旅遊的情況下,就算是在前往場地或返家途中發生意外,這些情況都會被視為職業災害。
根據勞動部的函釋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因參加雇主指派的活動而發生的事故均屬職業傷害,勞工可以申請職災保險給付。
即便尾牙或員工旅遊是自願參加的,若因場地設施問題導致事故,根據上述審查準則第14條規定,若事故是因雇主管理或提供的設施缺陷所致,仍可被視為職業傷害,勞工仍有權申請職災保險給付。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以下狀況不能算是職業傷害: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如果勞工從事的是與日常生活無關的私人行為,該行為導致的傷害將不被認定為職業傷害。
無駕照駕駛
勞工在未持有駕駛車種所需的駕駛執照情況下駕車,若發生事故,將不被認定為職業傷害。
駕照吊扣或吊銷期間駕車
勞工在駕駛執照被吊扣或吊銷期間駕車,所發生的事故或傷害,不算職業傷害。
違規闖紅燈
在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若勞工違規闖紅燈而發生事故,不屬於職業傷害範疇。
闖越鐵路平交道
勞工違規闖越鐵路平交道而發生事故,將不被視為職業傷害。
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勞工駕駛車輛違規行駛於高速公路路肩時,若發生事故,將不認定為職業傷害。
危險駕駛行為
如果勞工駕駛車輛不按交通規則行駛,例如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逆向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導致的事故將不被認定為職業傷害。
職業災害可以分為「職業傷害」和「職業病」兩大類,雖然它們都屬於職業災害,但認定的方式有所不同。
職業傷害的認定相對簡單,通常發生在勞工執行工作活動時,受到立即性傷害。只要能夠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該事故與工作的關聯性和傷害與事故的因果關係,勞工即可向勞動部勞保局提出申請。
例如,某位王先生在工地進行器械安裝時,被鋼筋掉落砸傷,導致腿部骨折,這種情況即為常見的職業傷害。同樣地,若勞工在執行公務期間滑倒受傷,也屬於職業傷害的範圍。
職業病的認定程序則較為複雜,涉及多方面的證據與評估。需考量勞工罹患疾病前的工作環境是否存在相關的暴露風險,並證明疾病與工作環境的因果關係。
最終,必須由職業醫學科醫師依據「5大認定原則」進行判斷:
經由上述認定程序後,醫師可開立職業病診斷書,勞工可據此申請公傷補助、公傷病假及相關給付。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職業病可分為以下八大類:
只要經由醫師判斷認定,符合職業病條件的疾病都可以被視為職業病,並獲得相關保險給付。
2022年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通過後,職業災害保險的覆蓋範圍大幅擴大,幾乎所有的勞工都符合加保資格。
以下是各類工作者的投保方式:
受僱勞工且公司已依法登記
無論公司僱用人數多少,雇主必須強制為所有受僱勞工加保。
實習生、建教生
若這些學生在依法登記的公司合作,雇主必須強制為他們加保。
受僱於未依法登記公司的勞工
依照現行規定,這類勞工可自願加保,保障自己的權益。
工讀生、短期受僱於自然人雇主的勞工
雇主可透過便 利商店的IBON機台或網頁等方式快速為勞工加保。
無固定雇主、自營作業勞工
依舊可以透過職業工會加保,保障自營作業勞工的權益。
各項職災給付請領金額如下:
依據失能程度發給年金:
若失能年金符合相關資格,還可加發眷屬補助10%,最多加發20%。
照護補助和器具補助
勞工在受傷住院期間若生活無法自理,可申請相關的照護補助和器具補助,以減輕生活壓力。
復健津貼
勞工在進行職能復健期間,最長可領取復健津貼180天,幫助勞工在復健過程中維持基本生活保障。
退保後職業病津貼
針對某些職業病因潛伏期較長,若勞工在退保後才確診為職業病,仍可申請醫療、失能、死亡等相關津貼,確保勞工的權益不因退保而中斷。
當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時,應先前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進行診療,以下是相關規定與權益:
免繳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在診療時,可免繳健保規定的部分負擔醫療費用,這將直接由勞保局負擔。
住院膳食費補助
若因職業傷病住院,勞工可享有30日內的住院膳食費補助,這項補助能幫助減輕勞工住院期間的經濟壓力。
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主要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的相關規定,同時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所規定的內容。
緊急情況下的醫療費用申請
若被保險人在國內因緊急職業傷病而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或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而需當地診療,可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申請核退時,應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
申請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時,需備妥並提交以下文件: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這是申請傷病給付的主要文件,包含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項目及金額等內容。
傷病診斷書正本
需提供由醫師出具的傷病診 斷書正本,以證明傷病情況與職業災害的關聯。
相關證明文件
職災保險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申請流程如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雇主對於因職業災害而受傷或罹患職業病的勞工,需負擔以下四種補償責任:
醫療費用補償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這包括治療過程中所需的各項醫療開支。
工資補償
在勞工因職業災害進行醫療期間,若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勞工的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若勞工在醫療期滿兩年後仍未痊癒,且經指定醫院診斷確認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可一次性支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之後即可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失能補償
若罹災勞工經治療後仍遺留有障害,雇主應根據勞工的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按比例一次性給予失能補償。這是對勞工因失能所造成的長期生活困難的補償。
死亡補償
若勞工因職業災害或職業病而死亡,雇主應支付5個月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費。此外,雇主還需支付勞工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作為死亡補償,以保障遺屬的基本生活需求。
雇主在履行上述補償責任時,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間存在抵充關係。也就是說,若同一事故已經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由雇主支付相關費用補償,雇主可以將這部分金額抵充在其應付的補償責任中。 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重複支付,保障勞工的同時也維持雇主的合理責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50 號判決
員工上班繞路去吃鹹粥當早餐時出車禍,申請職災遭勞保局以非通勤路線為由拒絕,員工不服,因此走告上法院。
高等法院認為購買早餐是勞工為了獲取上半日工作熱量、營養的必要行為,屬於「準備提出勞務」的行為,且如果勞工因為想要吃鹹粥 ,而捨棄最短通勤路徑上的早餐店,多花5分鐘去吃最近的鹹粥店,依照社會經驗法則,尚在合理的生活圈內,仍然是合理的通勤時間、路徑,所以如果在買早餐的途中遭遇車禍,也算是職災的範圍,判勞保局敗訴。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勞上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主張遭前公司違法解雇,導致罹患憂鬱症及焦慮症等職業傷害為由求償。法院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以及醫師函記載「憂鬱症與焦慮症為多因性疾病,通常難以歸因於單一原因,甚至可以說不知道原因。」
因員工未能舉證證明其罹患憂鬱症係職業災害所致,法院認為難證明其有因果關係,不足以請求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勞訴字20號
員工為清理橡膠射出機器內部異物,致使右手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截斷,法院認為公司未為該機台設置安全裝置、且未對員工實施安全教育訓練,員工並無過失。
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各裁處30,000元罰金,公司另應賠償員工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職業災害補償等總計3,087,7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