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5-06-03更新2020-02-1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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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農是一個隔代教養長大的單親小孩,從小媽媽忙碌於工作,把他丟給鄉下阿嬤後,甚至不聞不問,一年也看不到媽媽一兩次,日常生活都是由阿嬤照顧。 而同樣的媽媽對阿嬤一樣也是漠不關心,所以到阿嬤身體日漸衰弱之間,甚至失智了,也全部都是由農農在照顧。 媽媽關心的始終都只有能不能分到遺產……。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阿嬤也這樣希望,有沒有方法讓農農而不是媽媽成為阿嬤的監護人?
農農是一個隔代教養長大的單親小孩,從小媽媽忙碌於工作,把他丟給鄉下阿嬤後,甚至不聞不問,一年也看不到媽媽一兩次,日常生活都是由阿嬤照顧。
而同樣的媽媽對阿嬤一樣也是漠不關心,所以到阿嬤身體日漸衰弱之間,甚至失智了,也全部都是由農農在照顧。
媽媽關心的始終都只有能不能分到遺產……。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阿嬤也這樣希望,有沒有方法讓農農而不是媽媽成為阿嬤的監護人?
監護制度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因為意外而失去溝通能力的成年人。人擁有把想法表現於外的能力,言語、動作都是其表現方式,如果我們喪失了這個能力,那便會成為法律上需要被監護制度照顧的人,比較常見的例子是植物人、長期昏迷者、嚴重精神疾病患者等。而法定的監護人必須保護他們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的法律權益,避免被其他人任意侵害。
在修法之前,必須等到成年人出了意外,才會由法院從一定的親人、親密朋友當中從最大利益的角度去挑選監護人。
有人可能會困惑,難道監護人不能在還健康的時候自己決定嗎?去年五月的修法回應了這個問題。新增的「意定監護」制度讓我們可以預先自己決定,哪天出了意外,要由誰來幫我們管理財產,畢竟法院在判斷時,因為已經失去表達能力,所以自己的意見是很難被參考的。
此外,幫忙管理也是一種工作,因此是可以要求報酬的,這點也可以先行溝通,就算沒約定,也能夠請求法院適當判斷合宜的報酬。
在財產的處分上,新法(意定監護)與舊法(法定監護)也有差別,原則上都要基於被監護人的利益,但是意定監護對此的限制比較少。
舉例來說,法定監護人對於不動產的購買、賣出、租借是需要經過法院同意的,而且基本上不可以從事投資行為,除非是公債之類的例外。但意定監護在這一塊因為與被監護 人有特別的信賴關係,所以是不會被限制的,更不用經過法院同意。
目前台灣的人口結構已經進入高齡社會,可想而知監護案件只會越來越多,這次修法則進一步完善了監護制度,達成「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的目的,更加尊重每個人的意願,即使人失去了表達能力,也盡力維護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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