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6-19發佈2024-06-19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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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拋棄繼承需要多少時間?如果錯過了拋棄繼承的期限怎麼辦?本文由資深律師撰寫,幫您解答有關拋棄繼承的各種疑問,包括拋棄繼承的流程、期限,讓您對拋棄繼承的整個過程有一個全面且清晰的理解。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簡而言之,「拋棄繼承」意指主動放棄對逝者遺留的所有資產、保險給付、債權及債務的權利。當繼承人決定不接受遺產時,必須在得知繼承資格後的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
根據台灣民法繼承章節規範,繼承順位與繼承資格人是有明確規定的。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的規定,繼承人主要分為「配偶」與「血親」兩大類。在繼承過程中,配偶除了有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外,還擁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被視為「當然繼承人」。在處理完共同財產分配之後,配偶需要與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一起,依照比例分配剩餘遺產。
至於血親繼承則相對複雜,因為涉及到的繼承人較多,需要根據血緣關係的親疏來確定繼承順序: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孫子女等。民法第1139條指出,與被繼承人親等越近的人享有較優先的繼承權。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若被繼承人生前存在法定的收養關係,則養父母屬於第二順位繼承人,而生父母則無繼承權。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不論是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以及經法定程序領養的兄弟姊妹都包含在內。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則養父母也有繼承權。
不行!拋棄繼承意味著放棄所有遺產、債權及債務。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辦理了拋棄繼承,繼承人仍有以下權利:
在繳付費用時,建議向當地法院確認細節,因為有些法院允許一份聲請書多位繼承人共用,只需支付1,000元,而其他法院可能要求每位拋棄人分別提交聲請書並各自支付1,000元。
對於在國外居住的拋棄繼承者,若無法於國內的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難以直接前往法院表明拋棄繼承為其真實意願,則可以透過書面形式表達拋棄意向(包括「繼承權拋棄書」及「授權書」)。將這些文件帶至中華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或相當機構進行公證或認證後,隨聲請拋棄繼承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後。
根據我國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繼承人應在得知被繼承人去世後的3個月內完成拋棄繼承的手續。
若未能在此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則必須採用限定繼承的方式來處理,這包括在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確保個人權益得到保障。然而,律師依然建議大家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切勿因拖延至拋棄繼承期限過後而後悔。
自民國98年起,《民法》第1148條對「繼承」作了重大修訂,由原來的當然繼承變更為全面限定繼承。許多人認為,既然不像以前需要「父債子還」,那麼錯過拋棄繼承的時效似乎也無大礙。但實際上,如果錯過了拋棄繼承的時效,仍然存在一定的風險
一旦被繼承人留有任何資產,繼承人則需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按債權債務的比例進行清償。陳報法院後,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在這此階段,繼承人應避免直接向任何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償還債務。
簡而言之,在此期間隨意還款可能會導致對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害,因而承擔賠償責任,輕則財務負擔,重則捲入無休止的賠償爭議中!
限定繼承意指繼承人將「一同承接遺產中的財產與債務」。若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債務,就可能面臨債權人的訴訟風險!特別是當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積累的債務情況,或已明確知道債務超過財產時,應考慮立即進行拋棄繼承的程序。
根據民法第1163條的規範,繼承人若有以下行為,不能主張法定的限定繼承,而是需要無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以上就是有關拋棄繼承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拋棄繼承問題還有疑慮,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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