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11-18更新2020-05-1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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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遺囑,該怎麼寫? 遺產的繼承,除了按照法律的規定分配外,法律也允許被繼承人(過世者)透過遺囑的方式,自由處分遺產。立遺囑的條件是:年滿16歲,且方式必須是下面的五種方式的其中一種。
有效的遺囑,該怎麼寫? 遺產的繼承,除了按照法律的規定分配外,法律也允許被繼承人(過世者)透過遺囑的方式,自由處分遺產。立遺囑的條件是:年滿16歲,且方式必須是下面的五種方式的其中一種。
1.【自書遺囑】:只要遺囑人自行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可。但必須要親自手寫而不能以電腦打字的方式,有爭執時可以透過筆跡確認是否真的是本人所寫,是常見的遺囑類型。
2.【公證遺囑】: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最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一起簽名。雖然程序比較繁瑣,但可以確保本人真正的意思,將來比較不容易有爭執。
3.【密封遺囑】:由遺囑人或繕寫人書寫遺囑全文,遺囑人應在內文與密封的封縫處簽名,其餘步驟跟公證遺囑相同。雖然因為程序比較繁瑣,但能保持隱密性。
4.【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由代筆人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則應按指印。在遺囑人不便寫字或是不識字時可以使用。
5.【口授遺囑】:在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四種方式為遺囑的時候,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據實作成筆記或是錄音,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一起在遺囑中/錄音密封處簽名。但當事人的真意比較容易有爭議。
張榮發的遺囑,是由張榮發找來劉孟芬書寫,並且有記載年月日,也有遺囑人簽名,類型是屬於【密封遺囑】。張榮發過世後,遺囑的內容公諸於世,其中一點寫到「本人的存款、股票、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三子張國政則向法院起訴主張,該遺囑是在父親精神障礙的時候所為、並非本人簽名、不符合任何一種法律規定的遺囑的方式,認為該遺囑無效。
經地方法院調查,透過就醫紀錄、評估紀錄,繕寫人、見證人、公證人的證詞,以及由調查局用張榮發過往簽過的董事會、醫院文件進行筆跡鑑定,最後判決認為三子的主張均無理由,這份遺囑是有效的密封遺囑。(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8號判決)。
在遺產分配中有一個概念叫做【特留分】。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分配遺產,稱為應繼分,譬如父親去世,母親與兩位小孩是繼承人,每個人的應繼分是各三分之一;而如果有遺囑,導致其中有些繼承人所分到的遺產不到原本應繼分的一半(或三分之一),那這些繼承人透過法律的保障認至少可以拿到一定部分的財產,這就稱為特留分。
根據報導,張榮發的遺產經國稅局認定為240億元,除了張國煒外,還有包含張國煒母親在內的其他五位繼承人(有一位繼承人死亡由子女代位繼承),這五位繼承人的特留分各是20億(每人應繼分240/6=40,特留分40/2=20),所以張國煒將繼承到140億的遺產(240-5*20=140)。
最後,張榮發的遺囑中還有提到,願眾子女及孫輩們,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除了財產,要如何實現張榮發其他遺願,也繼續考驗著後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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