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1-12-3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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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警方喬裝成一般民眾參加工作坊的性教育課程,性教育課程真人實作,包含撫摸男性下體、最後進行口交,同時台下約有20名自願報名性教育課程的學生,雖然講師以及工作人員堅持一切合法,但最後檢方仍以刑法第234條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罪起訴。
日前警方喬裝成一般民眾參加工作坊的性教育課程,性教育課程真人實作,包含撫摸男性下體、最後進行口交,同時台下約有20名自願報名性教育課程的學生,雖然講師以及工作人員堅持一切合法,但最後檢方仍以刑法第234條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罪起訴。
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在這個工作坊當中,性愛講師開班授課賺錢教性教育,其中還在20人面前有愛撫、口交等過程,似乎符合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然而公然猥褻一罪主要是為了保護社會大眾不去看到不想看到的與性有關的事物,如:遛鳥俠;但要參加該課程需要事前報名才可以進入教室,因此並不是隨便的路人都可以參加該工作坊,如此一來是否還符合「公然猥褻」呢?是否會因為在場人數已經到20人這麼多,就是「『公然』猥褻」呢?
過往有實務認為在未上鎖的包廂內跳脫衣舞的情形,有成立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罪(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75號),因為該包廂裡面有9個人,且服務生可以隨時進出,屬於「公然」之狀態(即使在本案當中包廂窗戶是屬毛玻璃材質)。然而另外也有法院認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於包廂內玩脫衣陪酒的遊戲,因為包廂是屬於非公開的狀態,而且進入包廂的人自願共處一室,也都有心理準備甚至是期待脫衣陪酒的活動,公然猥褻罪的要保護的公眾是「並未出於自願參與或共處猥褻行為場所之多數人而言」,因此本案當中,參與者皆是自願參與,並不符合公然猥褻罪所要保護的對象。
根據上述實務見解,部分實務似乎認為只要有完整的阻隔措施(比如將該空間的門上鎖)就不會成立該罪;而有部分實務則是將重點放在參與者是否自願,由此可知實務見解對於本罪似乎還未有一個穩定的共識。目前我們傾向認為,既然公然猥褻罪是要維護不想看到的人去看到色色的東西,所以像在本件當中,這些學員是自願參加性愛工作坊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並沒有任何強迫他人入目猥褻事物的問題,也因此就沒有成立第234條「公然猥褻罪」的問題。
新聞來源: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286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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