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1-12-3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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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聞報導有一名女子因為太過思念去世的丈夫,在某次不小心沾到丈夫的骨灰,因為捨不得拍掉骨灰於是便把骨灰吃進去後,每天都必定會吃掉一些些丈夫的骨灰以安慰思念之情。也許聽起來像是鄉野怪談,吃骨灰,會有問題嗎?
日前新聞報導有一名女子因為太過思念去世的丈夫,在某次不小心沾到丈夫的骨灰,因為捨不得拍掉骨灰於是便把骨灰吃進去後,每天都必定會吃掉一些些丈夫的骨灰以安慰思念之情。也許聽起來像是鄉野怪談,吃骨灰,會有問題嗎?
我國刑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確實是有規定若有損壞、遺棄或盜取骨灰的情形,是會被處罰的。當然,吃掉骨灰,也算是「損壞」骨灰,因此有符合條文「損壞」的文意。然而,依照我國法律,若像是在本案當中,受思念所苦的妻子,是否就真的會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呢?
結論上來說,如果行為人並沒有「不法意識」,他就有可能可以不被處罰,或者是被處以較輕的刑罰。「不法意識」指的就是行為人知道自己現在做的事情是違反法律秩序或法律規範的,「不法意識」不需要精確到知道自己違反刑法哪一個條文,只要了解到自己的行為是不對的、不應該做,就可以說是有「不法意識」。所以,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是違法的事情,那就有可能不用發動刑法處罰、或者是可以減輕處罰。此在我國刑法第16條有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假設妻子知道吃骨灰是犯罪,卻還是做了,那依照上述的刑法第247條第2項,應會成立毀壞骨灰罪。但如果妻子不知道呢?實務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4120號)認為,是否是我國刑法第16條「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該要衡酌「一般正常理性之人所具備之知識能力,判斷其是否已依符合客觀上合理期待之時機、方式等,善盡其探查違法與否之義務」,也就是說應該以客觀理性第三人的標準去衡量在本案中的妻子是否會知道「吃骨灰是犯罪」。在我們內部討論過程其實十分有趣,有人認為大眾聽到吃骨灰會有「譁然」的反應(也就是「天啊到底有誰會去吃骨灰!?」的反應),因此並不會構成第16條的「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妻子仍應要揹負刑事責任,只是可以考慮減刑;但另外也有人認為,大眾應該都不會知道吃骨灰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因此可以免除妻子的刑事責任。你呢?身為一般大眾的你,你的想法又是什麼呢(小編也是第一次思考吃骨灰的問題喔!)?
新聞來源:https://reurl.cc/MXEL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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