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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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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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賞期從哪天開始算?律師:不是所有商品都有七天鑑賞期!

鑑賞期從哪天開始算?律師:不是所有商品都有七天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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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7天的鑑賞期,讓消費者在透過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購買商品或服務後,有7天的時間可以反悔退貨或取消服務。這項規定讓消費者在匆促下做出的消費決定,有機會再次審慎考慮,避免因一時衝動而造成金錢損失。然而,並非所有的商品或服務都適用這項鑑賞期的規定,就透過本文來完整認識鑑賞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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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鑑賞期?

在消費者保護法中,鑑賞期是一項重要的權益保障。它賦予消費者在特定交易類型下,在收到商品後的一段期間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並退回商品的權利。這項規定旨在保護消費者免於因衝動購物或不滿意商品而蒙受損失,同時也促使企業經營者提供更優質的商品和服務。

(一)鑑賞期的定義

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鑑賞期是指在特種買賣(如通訊交易和訪問交易)的情況下,消費者自收受商品之日起算七日內,可以無須說明理由、不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將商品退回給企業經營者的期間。在這段期間內,消費者可以充分檢視和評估商品,確保其符合自身的需求和期望。

(二)鑑賞期的法律依據

鑑賞期的法律依據源自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該條文明確規定,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有權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這項規定適用於通訊交易和訪問交易等特種買賣的情況,但也有合理的例外情事,如易於腐敗或保存期限較短的商品等,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鑑賞期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特種買賣,如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行銷、路邊訪問推銷等。對於在實體店面進行的交易,除非商品有瑕疵或可歸責於業者的問題,否則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定。

綜上所述,鑑賞期是消保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設置的重要規定。它給予消費者在特定交易類型下,有充分時間評估商品並做出理性決定的機會,同時也促使企業經營者提供更優質的商品和服務,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三)鑑賞期的計算方式

消費者在進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時,享有七天的商品鑑賞期。這個七天鑑賞期的計算方式,是以消費者收到商品的隔天作為起算日,並包含例假日在內。也就是說,不論消費者是在平日或是假日收到商品,七天鑑賞期的計算都是從收到商品的次日開始算起。

舉例來說,如果消費者在星期一收到商品,那麼七天鑑賞期就是從星期二開始計算,直到下星期一結束。如果第七天恰巧是國定假日或是例假日,那麼七天鑑賞期的最後一天,就會順延到次一個工作日。

收到商品日七天鑑賞期起算日七天鑑賞期結束日
12月1日(星期一)12月2日(星期二)12月8日(星期一)
12月5日(星期五)12月6日(星期六)12月12日(星期五)
12月13日(星期六)12月14日(星期日)12月22日(星期一)

不過,若是商品在送達時需要安裝或是教學指導才能使用,那麼七天鑑賞期就會以安裝完成或教學指導完成的隔天作為起算日。因此,消費者在購買需要安裝或教學指導的商品時,七天鑑賞期的計算方式會與一般商品略有不同。

七天鑑賞期適用的交易類型

七天鑑賞期適用的交易類型 消費者保護法中規定了特定交易類型適用七天鑑賞期,讓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後有足夠的時間考慮是否要保留或退回。這些交易類型包括通訊交易和訪問交易,兩者在適用七日鑑賞期方面有所不同。

以下將詳細介紹這兩種交易類型:

(一)通訊交易

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透過各種通訊媒介,如網路購物平台、電視購物頻道、型錄等,與消費者進行的交易。在這種交易中,消費者無法直接檢視實體商品,僅能透過圖片、影片或文字描述來了解商品資訊。因此,消保法賦予消費者七天鑑賞期的權利,讓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有機會實際檢視和評估,並決定是否要退回商品。

然而,並非所有通訊交易都適用七日鑑賞期,法律對某些商品或服務有所排除,例如:

  • 易於腐敗或保存期限較短的商品
  • 依消費者要求所客製化的商品
  • 報紙、期刊或雜誌等出版品
  • 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線上服務

除了上述排除項目,大多數網路購物交易都適用七天鑑賞期,讓消費者能夠安心地進行網購。

(二)訪問交易

訪問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主動拜訪消費者的住所或其他場所,進行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在此類交易中,消費者面對突如其來的推銷,可能會倉促做出購買決定。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訪問交易全面適用七日鑑賞期規定,不受商品或服務種類限制。

無論是在家中接受訪問銷售,或是在街頭遇到推銷攤位,消費者都可以在七天內無條件解約,退回商品並取回全額退款。這項規定給予消費者更多的保障,避免因一時衝動或不當的銷售手法而做出不利的消費決定。

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商品或服務

儘管許多透過通訊或訪問買賣的商品享有七天鑑賞期退貨的權利,但仍有部分商品或服務不在此列。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制定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以下七種情形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的商品

像是生鮮食品、鮮花等易腐壞或保存期限較短的商品,如果在鑑賞期內退貨,可能已經變質或失去原有的品質,因此不適用七天鑑賞期退貨的規定。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若是消費者指定規格、樣式所訂製的商品,例如客製化的家具、服飾等,因為是專門為特定消費者打造,無法再販售給其他人,故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報紙、雜誌等出版品有時效性,過了發行日期即失去大部分價值,若在鑑賞期退貨,業者的損失較大,因此排除七天鑑賞期的適用。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如果消費者已經拆封影音光碟、遊戲軟體等商品,即代表可能已經檢視、使用過內容物,基於智慧財產權的考量,一旦拆封即不得退貨。所以鑑賞期拆封的影音或軟體類商品,不能主張七天鑑賞期退貨。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

購買 MP3、電子書等數位內容,或是線上課程、隨選影片等網路服務,一旦開始提供或使用,即視為交易完成,不適用鑑賞期退貨。但必須在消費者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為了顧及個人衛生,貼身衣物、內衣褲、化妝品等個人用品,一經拆封使用,基於健康考量即不得退換。因此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不能主張七天鑑賞期。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購買國際航空機票後,如果需要在七天內退票,多數航空公司會酌收退票手續費,而非全額退費。畢竟航班機位有限,旅客臨時退票會造成航空公司的損失,所以國際航空客運服務也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範。

由此可見,七天鑑賞期退貨的權利雖然保障了消費者,但基於公平合理的考量,某些商品或服務仍不在鑑賞期的範圍內。消費者在網購時,不妨先瞭解清楚哪些東西可以退、哪些不行,以免事後發生爭議。

其他鑑賞期常見疑問律師一次解答!

(一)試用期跟鑑賞期一樣嗎?

許多消費者在網購商品時,會認為7天鑑賞期等同於試用期,可以在這段期間內盡情使用商品,最後再決定是否要退貨。然而,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鑑賞期的目的是讓消費者有機會檢查商品是否與所訂購的內容相符,而非提供試用的機會。

在鑑賞期內,消費者應該小心謹慎地檢查商品,確認其品質、規格和功能是否與描述一致。如果發現任何問題或瑕疵,可以選擇退貨。但是,如果消費者在檢查過程中造成商品的磨損、損壞或價值減損,賣家有權拒絕退貨或要求消費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因此,消費者在行使7天鑑賞期權益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 僅在必要的範圍內檢查商品,避免過度使用。
  • 保持商品的完整性,包括包裝、配件和說明書等。
  • 如果需要退貨,應在鑑賞期內儘快提出,並妥善包裝商品。

(二)退貨時的注意事項

在7天鑑賞期退貨的情況下,消費者需要注意退回商品的狀態。商品鑑賞期並非試用期,因此退貨時必須確保商品保持完整且可還原到原來的狀態。

以下是退貨時商品狀態的相關要求:

商品須保持完整

退回的商品應與收到時的狀態一致,包括商品本身、附件、贈品、包裝等。若商品缺少任何部分,可能會影響退貨的進行。因此,消費者在鑑賞期內檢查商品時,應小心謹慎,避免造成商品損壞或遺失部件。

商品須能還原到原狀態

除了保持完整性外,退回的商品也應能夠還原到原來的狀態。這意味著商品不應有明顯的使用痕跡、損壞或汙損。若商品狀態與收到時有顯著差異,賣家可能會拒絕退貨,或要求消費者支付額外的整新費用。 在某些情況下,賣家與買家可以就商品整新費用進行協商。若退回商品需要清潔、維修或重新包裝,賣家可能會酌收必要的費用,以將商品恢復到可再次販售的狀態。

(三)退貨需要自己負擔運費嗎?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的特種買賣規定,包括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的權益。在收到商品的七天內,消費者有權無條件退貨,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四)商家可以在買賣合約中表示沒有鑑賞期嗎?

消保法第10條之1明確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這意味著,即使在契約中有相關約定,企業經營者仍應對其過失所造成的損害負起賠償責任。此規定旨在維護消費者權益,避免企業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強加不公平的契約條款。因此,企業經營者在鑑賞期內,不得以任何方式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其應負的責任。

(五)鑑賞期之外的其他消費者保護規定

除了七天鑑賞期外,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還有其他相關的保護規定,例如合約審閱期和瑕疵擔保責任。這些規定旨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避免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合約審閱期

在簽訂正式契約之前,消費者有權利事先檢視業者提供的合約內容。這個階段稱為合約審閱期,目的是讓消費者能夠仔細閱讀合約條款,評估其適切性和公平性。如果發現有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條款,消費者可以要求業者修改。若業者拒絕修改,消費者有權拒絕簽訂合約,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合約審閱期的存在,體現了消費者保護法的精神,強調資訊透明和交易公平。消費者在審閱合約時,不僅要關注價格和品質,更要留意合約中的權利義務約定,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或爭議。業者也應該以誠信的態度,提供清楚、易懂的合約內容,並尊重消費者的修改要求。

瑕疵擔保責任

另一個重要的消費者保護規定是瑕疵擔保責任。根據民法第354條至第365條,業者對於所販售的商品或服務,負有瑕疵擔保責任。這意味著,即使商品已經過了保固期,若出現品質瑕疵問題,消費者仍然可以要求業者負起責任,提供維修、換貨或退款等解決方案。 舉例來說,如果消費者購買的房屋在保固期過後出現漏水問題,業者不能以過保固期為由拒絕處理。消費者可以依據瑕疵擔保責任,要求業者進行必要的維修或賠償。這項規定有效地延長了消費者的保障期限,避免業者推卸售後服務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的存在,鼓勵業者提供高品質的商品和服務,並重視售後服務品質。消費者在遇到商品瑕疵問題時,應該勇於主張自己的權利,積極與業者溝通,尋求合理的解決方,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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