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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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更新2023-05-23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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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平等到平等:台灣修法保障同性婚姻家庭的子女權益

從不平等到平等:台灣修法保障同性婚姻家庭的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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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中關於「收養」的規範,可以說是完善了同性婚姻配偶收養制度,而修法究竟改了什麼?修法前的規定以及法院怎麼說?讓本文一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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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配偶可共同收養子女,修法通過!】

近期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中關於「收養」的規範,可以說是完善了同性婚姻配偶收養制度,而修法究竟改了什麼?修法前的規定以及法院怎麼說?讓本文一一說明!

【修法前的狀況是?】

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稱:施行法)中,和「收養」有關係的條文規定在第20條,條文規定依施行法成立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在收養另一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相關收樣的規定。條文看似沒有什麼問題,但關鍵就在「親生子女」的文字。依照條文的解釋,同性婚姻家庭不可以共同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養子女,也不可以收養先前其中一方收養的養子女,只有在該子女是其中「一方親生」而有血緣關係的情況下才可以收養。在這樣的情況下和異性婚姻的配偶可以一同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比較起來,是具有差別待遇存在的。

並且在實際運作上,也會造成第一顯處理收養的社會工作人員難以處理,例如其中一方婚前有收養一名無血緣關係的子女而有該子女的親權,婚後由於另一外伴侶是不能收養的,擁有親權的伴侶如果遇到意外不能行使親權,另一位伴侶由於沒有收養該名子女,該子女將面臨無法交由另一位伴侶照顧的情形,而可能脫離現有的家庭,回到安置機構,對子女的最佳利益可說是有所侵害的。

【法院怎麼說?主管機關怎麼看?】

而法院方面,則曾有裁定為婚前其中一方收養無血緣關係子女,婚後另一方亦可以收養的部分解套。(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0年度司養聲字第85號裁定參照)

在一件同性婚姻收養案件中則對於原先的施行法20條有不同的解釋,法院認為參考該條文的立法理由:「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也就是說,原本第20條制訂的理由就是為了保障同性關係其中一方子女的權益,所以規定可以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因此「從保障子女權益」的概念出發,另一方在成立婚姻關係前已經收養的子女,應該要與親生子女有相同的保障。這個裁定當時拓寬了第20條的適用範圍,值得贊同,但仍然治標不治本,同性婚姻家庭仍然無法在婚後與異性婚姻相同,共同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

雖然上面的裁定開放了同性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養子女,但裁定並沒有通盤拘束的效力,在裁定過後,法務部、內政部的函示見解仍然認為修法前,施行法第20條仍應該維持原本的解釋,也就是只能收養另一半的「親生子女」。

【新修法怎麼說?】

同性伴侶的收養制度問題,在近期的修法得到解決,修法將施行法原先「親生子女」刪除,改為「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使同性婚姻伴侶不再受收養「親生子女」限制,而與異性婚姻有相同的收養權利,而收養的相關規定與原先的規範相同,皆是準用民法的規定。

本次修法不再以家庭型態去審查是否可以收養,而是透過社會工作人員及法院的認可,依法個案判斷有沒有符合該名子女的最佳利益,可以說是對於我國同性婚姻的平等保障,往前邁進一大步!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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