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6-23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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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之後時常會面臨到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然而計算時間到底要從何開始呢?因為計算時點會影響到拿到金額的多寡(比如股票價值可能隨著時間起起伏伏、某時間點可能擁有A屋,後時間點又將A屋賣出),所以計算時間點就顯得重要!舉例來說,若W先生和S小姐為了離婚以及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而告上法院,但在訴訟進行當中,就離婚和剩餘財產應該要如何分配達成了和解或是調解成功,那麼到底要在起訴時或者是和解或調解成功時計算剩餘財產呢?
夫妻離婚之後時常會面臨到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然而計算時間到底要從何開始呢?因為計算時點會影響到拿到金額的多寡(比如股票價值可能隨著時間起起伏伏、某時間點可能擁有A屋,後時間點又將A屋賣出),所以計算時間點就顯得重要!舉例來說,若W先生和S小姐為了離婚以及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而告上法院,但在訴訟進行當中,就離婚部分先和解或是調解成立,那麼到底要在起訴時或者是和解或調解成功時計算剩餘財產呢?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本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說計算剩餘財產分配的時點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而什麼又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呢?白話來說就是:離婚成功時、配偶一方死亡、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時。
在民法的世界當中,多數時候都非常看重雙方的意思。因此如果雙方協調想要以離婚起訴之時,也並無不可!實務上也有類似的案例,如: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就是雙方在訴訟過程當中達成訴訟上和解,約定應以訴請離婚日作為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日。因此事實上雙方是可以透過約定的方式決定剩餘財產分配的時間點,不一定非得依照前述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的時間點(白話來說:你們講好就好)。
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時常有點複雜,這邊順手來談一個案外案:W和S於5月結婚,那麼雙方4月賺的薪水要不要一起拿出來分呢?民法第1017條規定前段:「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因此婚前的財產並不用拿出來一起分的,即便是5月結婚後才發下4月的薪水,我們也應該要認為W和S在四月工作完畢的時候就取得一個「薪水債權(可以向其任職單位要薪水的債權)」,而這樣的薪水債權即便在婚後實現變成薪水,也不會因為是在5月時拿到白花花的鈔票就要和對方一起 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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