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5-21更新2023-07-13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法院判決主文上常常出現以下的文字(或類似文字):「⋯⋯處有期徒刑OO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OO元折算壹日。」判決主文寫的「如易科罰金」,一定可以易科罰金嗎?如果沒有寫,一定不可以易科罰金嗎?這個的問題也是前陣子「松山之亂」(2021年四海幫闖入警局大砸會)被拒絕不得易科罰金所面對的問題。
法院判決主文上常常出現以下的文字(或類似文字):「⋯⋯處有期徒刑OO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OO元折算壹日。」判決主文寫的「如易科罰金」,一定可以易科罰金嗎?如果沒有寫,一定不可以易科罰金嗎?這個的問題也是前陣子「松山之亂」(2021年四海幫闖入警局大砸會)被拒絕不得易科罰金所面對的問題。
刑法第41條第1項寫:「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因此只要有符合最重本刑5年以下、受6月以下刑或拘役之宣告,就有易科罰金的「資格」,不一定要法院在判決主文當中寫出「如易科罰金」等字詞才真正可以聲請易科罰金,不過也就只是「資格」,取得「資格」後,不代表可以真正的易科罰金。
其實第41條第1項的但書 (如果難有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也算是暗示了我們「易科罰金」就如同世界上大多的人事物一樣,不是想要就一定可以擁有。是否准予行為人可以易科罰金不用抓進去關,其實是檢察官的權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在執行階段,是由檢察官負責去監督指揮,因此可否易科罰金,也要看看檢察官答不答應,並不是只要寫出了那四個字,就可以暢行無阻繳罰金;如果檢察官不准的話(如同松山之亂的案件),那麼檢察官也不會有什麼違法的問題。
在松山之亂的案件當中,檢察官認為根據案情,行為人公然挑釁公權力、尚未賠償松山分局的損失、而且有傳喚傳不來的情況,認為行為人法治觀念淡薄,所以不予易科罰金,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檢察官不准,並無違法。
最後再稍微附帶一提,關於如何聲請易科罰金,其實並不複雜,也不需要花費過多時間、勞力、費用,請參考新北地檢署網站上的表格:https://www.pcc.moj.gov.tw/293833/293849/293863/362880/post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064761
※網站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