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6-2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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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一名何姓男子在台北轉運站打翻水壺導致地面溼滑,而且沒有告知轉運站的相關人員有清潔需求,後另一名陳姓男子半跑步經過時滑倒而骨折開刀,法院認為管理轉運站的清潔公司萬達通不需賠償陳姓男子,然而打翻水的何姓男子需要賠償陳姓男子約22萬。在營業場所滑倒的情形,到底誰該賠?如果要賠,又為什麼該賠呢?
去年7月一名何姓男子在台北轉運站打翻水壺導致地面溼滑,而且沒有告知轉運站的相關人員有清潔需求,後另一名陳姓男子半跑步經過時滑倒而骨折開刀,法院認為管理轉運站的清潔公司萬達通不需賠償陳姓男子,然而打翻水的何姓男子需要賠償陳姓男子約22萬。在營業場所滑倒的情形,到底誰該賠?如果要賠,又為什麼該賠呢?
被害人依照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本案是民法第184、193、195條)對何姓男子以及萬達通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在何姓 男子部分,法院認為何姓男子不慎打翻水、打翻後又沒通知清潔人員清潔,故有過失。萬達通不須賠償的原因是因為:萬達通維持每2小時清潔一次、清潔主管每日巡查3次、並未受到告知有清潔需求,且打翻水到陳姓男子跌倒的時間只有3分鐘,故萬達通公司並沒有管理不當、未定時清潔或者是受到通知應清潔而為清潔的怠惰或疏失之事,是故萬達通沒有過失、不用賠償。
有的,但是⋯⋯。 本案的原告(被害人)只依照民法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事實上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也有可能的請求依據。消保法第2條第2款以及第7條規定,身為企業經營者應確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否則應負起連帶責任,但是若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本案的轉運站無疑是「企業經營者」,若轉運站提供的服務沒有符合前述的「安全性」,依照消保法第7條第3項就應該要進行賠償。 本案萬達通公司一直都有維持定時定期的清潔與巡視、又沒有受到通知要清潔、且打翻水後的3分鐘就馬上有人滑倒,應認為萬達通公司沒有辦法馬上清潔是正常的,其所提供的清潔服務應符合了「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既然有符合,那麼就算原告有依照消保法第7條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也無法勝訴。
消保法為了要保護消費者,在第7條有無過失責任的規定,讓消費者求償上更容易。本案不能適用第7條的原因在於前述的「清潔公司已經符合安全性」的要求,然而若在企業經營者「沒有提供符合安全性的商品或服務」的案件,無論經營者有無過失,都應該要賠償消費者,因此消保法第7條還是不要給他忘記喔!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522/22564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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