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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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更新2023-05-18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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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還是不正當手段?探討消費者集點行為的法律面向

詐欺還是不正當手段?探討消費者集點行為的法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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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買十杯再送一杯、集滿十點換一份甜點⋯⋯這些都是商家常見的促銷手段。如果消費者利用不正當的手段瘋狂蒐集點數,會有什麼樣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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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點換鹽酥雞,我還不給他集點集爆!】

咖啡買十杯再送一杯、集滿十點換一份甜點⋯⋯這些都是商家常見的促銷手段。如果消費者利用不正當的手段瘋狂蒐集點數,會有什麼樣的責任呢?所謂不正當的手段,當然不是指跟親朋好友一直要全聯點數那種(這超正當的好嗎),而是像是:明明鹽酥雞店的老闆只允許你刷桌上QR Code集Line Point一點,你卻瘋狂刷了十點,之後再用這些瘋狂多刷的點數再跟老闆兌換更多的鹽酥雞這類不正當的手段。

【狂刷Line Points,妨害電腦使用了嗎?】

Line Points和手機等電腦相關設備息息相關,所以第一個問題即是,這種不正當蒐集點數的行為,有沒有可能成立妨害電腦罪章中的罪名?

刑法第358條以下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其處罰的行為如:登入他人電腦、變更他人電腦裡面的資料、偷別人電腦裡面的檔案等等。今天的案件是,消費者掃描QR Code集點,且反覆掃了好幾次,集了自己本來不該集的點;不過,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規範的行為是入侵、干擾、破解⋯⋯「他人」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因此這類趁老闆不注意狂集點的情形,只是在自己的手機上進行集點,應該沒有對任何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有什麼妨礙,在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部分應該沒有可以成立的罪名。

【可是他騙人!】

明明就沒買那麼多,還集那麼多點,又用這些點數再去換東西生生不息,以一般常理來說,大家應該都會覺得這是一種欺騙。欺騙的行為在刑法上就是對應到「詐欺罪」,不過刑法第339條規定的詐欺罪的客體必須是「物」,Line Points並不是一個物品,因此可能難以成立第339條的詐欺罪。但是,我們刑法中還有第339條之3!本條規定的行為是:「⋯⋯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在沒有消費那麼多又狂集點的情況下,其實就是以不正當的方法將錯誤的資訊輸入到電腦或相關設備,讓自己看起來已經集點完成、再換下一份鹽酥雞,因此本案很有可能成立第339條之3。

【刷別人點數換贈品,也成立第339條之3】

小編在找判決中,看到一個有趣的案例跟大家分享,加油站員工利用遺失未認領的會員卡裡的點數換取加油站贈品,法院認為,該員工電腦誤以為員工就是那張卡片的原本所有人,並且拿點數去換贈品,因此也符合第339條之3。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集點時,想必跟小編一樣常常覺得好想一次集好集滿趕快換東西,不過也要注意不要走偏門,否則可能會被吉好吉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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